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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监理学习资料(第44期)

发布:陕西江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浏览:1988 时间:2017/11/2 9:15:06 << 返回
目  录

安全生产篇
冬季施工安全监理要点方法及措施 2
安全生产监理心得 7

技术支持篇
质量检测控制顺口溜100句 9
项目监理部应掌握和了解的施工技术管理资料 18

健康生活篇
冬季养生健康生活10个小常识 28
冬季传染病的预防 31

技术规范标准篇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33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49



安全生产篇


冬季施工安全监理要点方法及措施

一、基本规定:
1、冬季施工期间,应与气象部门建立联系,及时掌握雪情、风力等预报,了解突变天气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2、施工过程中工程项目部位发生变化或有较大设计变更时,应及时调整补充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3、大雪、大雾、沙尘暴、风力6级(含)以上的恶劣天气时,不得进行吊装、钻孔、高空等露天作业。
4、风雪过后作业,除做好清雪外,还应检查特种设备的安全保险装置,电缆有无损伤、电线接头有无破坏、架空线路有无异常,是否有被雪掩埋的孔洞。
5、项目经理部应当对防火、防冻、防滑、防煤气中毒、防春融坍塌制定专门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制度,进行专项安全交底和教育。
6、入冬前,应对临建设施采取防寒保暖措施。
7、春融期间开工前必须进行工程地质勘察,确定地基的冻结深度和土的融沉类别,对坑、沟边坡随时检查,发现危险征兆及时处理。
二、冬施前准备工作检查:
1、冬季施工项目工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对岗查人。
2、重点查职工宿舍、现场临时用电、施工防火、防冻、防滑、防煤气中毒和临边高处作业防护措施。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部位和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的场所,定措施、定时间整改,由驻标监理组长或安全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才能实施施工。
3、冬季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专项交底。要求按照工种、工序、岗位,交底到每一个工人,不留空白。
4、供暖、保温设施的生产合格证,以及是否按照批复的方案配置、使用。
5、为工人配备的冬季防护用品是否足量、合格,是否正确使用。
6、车辆、设备是否进行了入冬前修理,是否有专用油品、防滑设备,是否有检查措施。
三、现场监理措施:
1、现场内的各种材料按材质分类堆码到指定地点,堆放高度不得高于1.5m并有防止倾倒保护措施和防火、防盗措施。
2、便道、便桥、安全梯、孔口、平台应采取措施防滑,霜、雪过后要及时清扫作业面,防止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
3、靠近河流的驻地、施工现场要管好工人,不到冰上走动。严禁车辆和小型设备到冰上行驶。
4、安全标识设置。在施工现场危险场所、通道口和临边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牌,提示作业人员加强自我安全保护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5、施工、运输场地防止积水,以免因温度过低结冰,造成安全隐患。
6、混凝土施工:
(1)模板支架、平台支架的地基应采取防止冻胀、消融沉降的措施;
(2)使用外掺剂应集中管理,专人领取,正确使用,余料回库,严防误食。
(3)采用蓄热、蒸汽和暖棚方法养护时,必须养护到强度满足抗冻要求方可停止养护。
(4)使用泵车运送混凝土,浇筑前由施工技术和安全管理人员提前对施工作业面和工作环境检查,符合施工条件才能实施。浇筑后严禁在现场、便道洗罐。
7、用电与车辆、机械:
(1)霜、雪天气,电缆线破皮处必须用防水绝缘胶布处理,电缆线铺设要防砸、防碾压、防止电线冻结在冰雪之中。
(2)大风雪后,应对用点线路进行检查,防止断线造成触电事故。
(3)特种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和起重索具、承重钢丝绳检查,必须在开机前由司机试开机,确认设备使用正常,才能使用,安全员定期对现场的所有设备全面检查,发现存在的隐患,必须立即指定专人整改,复检合格后,才能使用。
(4)机械挖掘时应采取措施注意行进、移动过程中的防滑。车辆机械在坡道和冰雪路面应缓慢行驶,不得紧急制动。上坡时不得换挡,下坡时不得空挡滑行。发动机、油箱应搞好防冻。
四、砌筑施工:
1、砂浆应随拌随用,受冻砂浆不得使用。
2、采用热砂浆时,宜采用加热水方法,水温不得超过80℃;使用60℃以上的热水时宜先将水和砂稍加搅拌后再加水泥。严禁加热水泥。
3、破碎片石要注意周围人、物,避免因听不到招呼误伤。
五、防火、防爆:
(1)施工现场的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定点分类存放,设有明显标识,并有专人负责。宿舍与存放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的仓库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宿舍门窗玻璃要完好,正确使用取暖设施,保持室内通风良好。宿舍内严禁使用木柴、炭火取暖,严禁乱拉、乱接用电设施,防止发生烟气中毒和引发火灾事故。
(2)重点做好作业区、生活区、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区、仓库、配电设施等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实行重点防范、重点监控,排除火灾隐患。要合理有效地配置灭火消防器材。严格落实三级教育交底,确保工人正确使用灭火器材,学会逃生自救知识。
(3)对动用电气焊等明火作业,要实行严格的动火审批制度,并设动火看护人,实行现场监护。实行明火作业时,必须避开易燃易爆物品和装置,操作完毕后要认真清理现场,防止产生暗火。
(4)严禁在施工现场内吸烟。严禁在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对各种用途的临时用房、仓库、贮罐、堆料等要合理布局,保证有足够的安全通道、防火间距。安全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标识醒目。
(5)强化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要完善现场事故应急预案制度。建立冬季施工安全生产值班制度,落实抢险救灾人员、设备和物资,一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确保能够高效、有序地做好紧急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六、冬季安全监理工作主要方法
1、审查各类有关冬季安全生产的文件;
2、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
3、工地的安全组织体系和安全人员的配备;
4、审核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的使用安全技术方案及安全措施;
5、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关于工序交接检查、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检查报告;
6、审核并签署现场有关安全技术签证文件;
7、现场监督与检查。
七、各阶段施工安全监理措施
(一)、施工准备阶段(事前控制)
1、审查冬季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冬季施工组织中的施工程序;施工方法;现场布置;设备、材料、能源、工具的供应计划;
2)、安全防火措施;测温制度和质量检查制度等;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情况,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方法;
3)、详细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
4)、事故、应急求援方案的制定情况;
5)、施工总平面图是否符合办公宿舍,食堂等临时设施的设置以及施工现场、场地、道路排污、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文明施工要求。
2、调查可能导致安全隐患或事故的不利因素,及时提出防患措施。
(二)、施工过程阶段(事中控制)
1、按审查合格的方案、措施、落实检查,定时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
2、要求施工单位安全员每日记录安全日志,建议施工单位在进行安全交底等有关安全会议请监理参加,动态地对施工单位安全施工管理进行监督。
3、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配件、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等应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如:运输机械、钢管、管卡具、安全网、配电箱、闸刀等)。
4、在进行“四控制、二管理、一协调”的同时平行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及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整改,以消除安全隐患,需要时予以拍照或录像。
5、临时设施搭建对其安全性进行检查。
6、遇有关安全检查组到现场时应积极配合施工单位接受检查,解释有关事项,落实整改方案。
7、施工过程如遇下列情况,安全监理可下达“暂停施工令”,并报业主:
1)、施工中出现安全异常,经提出后,施工单位未采取改进措施或改进措施不合乎要求时;
2)、对已发生的工程事故未进行有效处理而继续作业时;
3)、安全设施未经自检而擅自使用时;
4)、擅自变更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时;
5)、使用没有合格证明的材料或擅自替换、变更工程材料时;
6)、未经安全资质审查的分包单位的施工人员进入现场施工时。
8、施工单位不执行监理有关安全指令时,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法人有关管理部门和业主,拒不整改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9、工程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在最短的时间内按有关规定报告有关部门,并组织有关各方实施抢救,尽量将损失降低。
(三)、施工完成阶段(事后控制)
1、对施工过程中已发生的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处理方法、处理结果等加以整理并汇总。
2、建立监理部安全监理工作专项档案,将各类文件及安全指令等汇总。
3、有关安全现状检查等照片、录像带等汇总。


安全生产监理心得
导读:安全生产是一种责任,不仅是对自己负责、对家人负责,更是对员工负责、对企业负责、对社会负责。每一次事故的警笛,都揪人心弦,每一次惨痛的事故,都给亲人心头留下永久的痛,安全生产牵动人心。
安全生产,不仅仅关系你自己,更多的是关系到你我他。 
安全生产是社会发展永恒的主题,就必须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创造出更好的经济效益。 
作为一名监理,深知肩上责任重大,对施工项目的安全工作。因此,从自身角度就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的正确理念,切实做到“不安全不开工”确保安全第一。 
从事监理工作几年来看,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应重点做好以下几点: 
一、提高思想认识 
近几年,公司对安全工作越来越重视,通过事故案例的学习,尤如亲眼目睹了一起起重大的安全事故,我想,那将是我永远抹不去的记忆。也就是因为这些安全事故,让我明白了在日常工作中要增强自己的防范意识,提高预防事故的能力,提高自己的执行力。 
每起安全事故的发生对我来说是痛心的教训,一起安全事故的发生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损失是惨重的,对于一个家庭来说损失更是无法估量的,说心里话我很歉疚,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提高自己的能力,吸取每起安全事故的教训,对安全生产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认真的重视起来,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自身安全的同时也要确保身边同事的安全。
在工作中,我们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我们在处理问题时,首先,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不要有麻痹大意心理。安全工作作为重中之重,我们应该牢记的目标“从零开始,以足够的信心去迎接它,去战胜它,并且积极参加公司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让安全生产成为我们的一个习惯,让我们的行为变得更安全。
我们要将“要我安全”概念转变成为“我要安全”。我觉得, 只要密切联系实际,坚持从人的安全心理出发,牢牢抓住人的安全心理倾向,抓住不同时期人的安全心理状态,抓住不同类型人的安全心理活动,进行因时而异、因人而异的安全教育,就会使教育和心理形成共鸣,强化每个监理人员的自我安全保护意识,使监理员工重视“安全”的强烈倾向。 
通过这次安全学习,我做为一名临时工,更加清楚了自己的工作目标,为了工作的安全,为了家人和身边朋友的幸福,我会在今后的工作中从小事做起,上好每个螺丝钉,关好每扇门窗,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时时谨慎,事事细心,为安全生产尽最大努力! 
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是全体监理人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工作,作为一名监理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亲自组织完善各级施工单位、各职能部门的HSE职责,并将责任目标和工作压力层层传递下去,直至每一名岗位员工,要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员参与的责任体系和工作。 
三、加大执行力度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注重执行能力,严格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办事,养成尊重科学规律,反对违章蛮干的习惯,养成令行禁止、雷厉风行,执行制度一丝不苟、完成工作精益求精的好作风。作为一名监理人员事事从严、事事过细的工作作风,敢于叫真章,善于抓细节,及时发现和堵塞安全隐患漏洞,识别和防范施工现场存在的各类风险,时刻保持对各类风险和隐患保持高度警觉,筑起坚固的防范之墙,遏制一切事故的发生。 
总之,安全生产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因此,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全员参与,做到“人人、事事、时时、处处”抓安全生产工作,努力增强全员的安全环保意识,提高全员的安全环保素质,实现“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我会安全”的思想转变,从而有力促进公司安全环保形势持续稳定发展。



技术支持篇

质量检测控制顺口溜100句
路基施工
1、路基填土的击实试验
路堤填筑选好料,填前先把试验搞;试样要有代表性,试验频次不能少。
2、路基排水
路基要施工,排水应先行;消除水浸害,质量有保证。
3、路基填前碾压
路堤施工先放界,清除表土至边线;填穴整平再压实,路堤稳定不沉陷。
4、路基填料选择
路基填料要选好,稳定土质认真找;土质不适要改良,强度粒径更重要。
5、路堤填筑阶梯相互搭接
新老界面要联结,斜坡面上挖台阶;分段填筑留阶梯,同时施工层相叠。
6、填土路堤分层厚度
路堤填筑要分层,填层厚度要适中;三十厘米作参考,工艺试验再调整。
7、填土路堤填筑宽度
路堤宽度要满足,保证边缘压得实;缺填帮宽病害多,测量放样仔细做。
8、不同土质混填路堤
路堤填土不相同,按照土质分好层;强度透水为依据,防止病害路基稳。
9、桥涵台背填土
台背填土选好料,层薄充分压实到;回填范围不应少,台背填实车不跳。
10、压实机械的选择
压实机械选好型,静压机械为常用;砂土振压效率高,羊足碾压粘土好。
11、压实含水量
最佳含水时碾压,机械压实功少花;翻晒洒水调含水,过湿掺灰好方法。
12、填方路堤碾压
先轻后重,先稳后振;由高到低,轮迹重叠。
13、路堤压实度
填石检验沉不沉,填土压实分标准;九零九三九五区,压实保证稳定性。
14、土质路堤压实度检验
路堤压实很重要,压实检验不可少;土质路床测弯沉,压实弯沉双指标。
15、高填方路堤压实
高填考虑自重力,检验地基承载力;分层碾压按规章,夯锤手扶是权宜。
16、填石路堤的填料
填石用料有要求,符合强度与粒径;路床上部要填土,软石检验承载力。
17、填石路堤分层厚度和摊铺
填石分层应水平,厚度适宜压得稳;机械摊铺人辅助,人工摊铺要砌稳。
18、填石路堤压实
填石路堤压得稳,重型机械起作用;轻型机械减薄层,检验压实测下沉。
19、土石路堤分层厚度、石料粒径
土石填层水平分,四十厘米厚适中;厚度适宜限粒径,软硬石块粒不同。
20、土石路堤压实
土石混填有不同,取决石量和粒径;量多块大属填石,量少块小属填土。
21、水田路段路基施工
路段疏干先做好,软基地段施工早;备土掺灰控翻浆,薄填快压是关键。
22、膨胀土路基施工
备土掺灰为砂化,拌和均匀很重要;机械拌和有点多,薄填快压是关键。
23、水泥粉喷桩施工
配比试验要先搞,试桩工作不能少;标高灰量勤检查,桩顶复拌也重要。
24、粉煤灰路堤摊铺压实控制
分层摊铺控制严,摊铺碾压当压实;最佳含水调整好,碾压顺序把好关;
调头刹车要严禁,养护排水利无边。
25、石方爆破
边坡稳定最重要,设计宜用小型炮;靠近边坡两列孔,减弱松动更可靠。
26、单边坡石质深挖路堑爆破
爆破设计结合实际,边坡防护放在第一;机械施工加快进度,炮孔形式综合布置。
基层和底基层施工
27、稳定土混合料组成设计
组成设计目的明,优化试验选配比;各项数据有依据,指导施工有保证。
28、稳定土混合料检测
试验检测应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改;套用标准有依据,严格控制质量好。
29稳定土混合料试件养护
试件养生应掌握,熟悉方法严操作;出据资料真又准,指导施工保质量。
30、稳定土施工
稳定土认真施工,严要求遵循规定;配料准拌和均匀,适量水压实稳定。
31、稳定土层施工的测量
测量放样不可少,标准样板全凭它;复测验证有必要,保证精度不出错。
32、稳定土下承层检测
施工检测下承层,外形要求合标准;内在质量要检测,全部合格再施工。
33、稳定土湿拌洒水
洒水宜慢要控制,忽多忽少不适宜;水量略大莫太干,湿润均匀好压实。
34、稳定土路拌法
开头翻拌勿到底,防止胶料沉下去;消灭夹层料拌匀,复拌深入一厘米。
35、稳定土集中拌和
集中拌和均匀好,力学性质有提高;集料要求应严格,拌和质量定可保。
36、稳定土运输
道路平坦无坑坎,运输通顺须保障;缩短时间早点到,及时供料最重要。
37、稳定土采用平地机摊铺混合料
摊铺集料需均匀,粗细颗粒没有窝;找补坑洼用新料,整平措施可控制。
38、路拌法施工整形
压实平整是先导,整形工艺不可少;按规操作当熟练,机械配套要确保。
39、碾压过程
碾压工艺要牢记,机械配套压实好;质量标准严掌握,密实平整最重要。
40、路拌法施工纵横接茬处的处理
纵横接茬妥处理,高低落差变平顺;拌和碾压缠紧密,不留后患使用久。
41、稳定土养护
恰当养生不可少,覆盖常温效果好;强度增长不破坏,七天龄期应确保。
沥青混凝土路面施工
42、用于沥青面层的粗、细集料的质量要求
主要指标应牢记,视密大于二点五,压碎小于百二八,磨耗不超百三十,
扁平高限百十五,磨光须过四十二,细集粒料砂当量,下限百分之六十。
43、沥青路面透层和粘层
透层油稀应下渗,基层稍干即浇洒,不致流淌无表膜,达到指标质量好;
粘层油联上下层,不要下渗应成膜,上下层间防滑动,把握用量最重要。
44、沥青混合料配比设计
配比设计三阶段,目标生产和验证,用油适当级配佳,拌和把好第一关。
45、热板沥青混合料马歇尔试验的试件击实成型
试件尺寸严掌握,锤落高度应准确;用料数量须验证,击实温度要符合。
46、马歇尔试件标养
试件养护严控温,时间控制不超限;试验快捷操作准,指导施工是关键。
47、热拌沥青混合料的拌和设备及拌和
拌和设备宜先进,功能齐全又协调;拌和时间掌握好,温度适宜拌料匀。
48、拌和沥青混合料外观质量
加热温度严控制,备料计量要准确;混合均匀无花白,色泽光亮不离析。
49、摊铺热拌沥青混合料面层是对下承层的要求
路幅规格符规定,下层平坦无松散,处理合格方可铺,质量关键在于此。
50、摊铺速度
摊铺速度速度宜缓慢,连续铺筑匀速行,铺筑速度拌量定,料等摊铺路面平。
51、热拌沥青混合料碾压
初压紧跟摊铺机,控制原则不裂移,前端静压阶梯状,斜压灭阶保平整;
复压紧随初压后,轮胎振动齐上阵,控好压速和遍数,直尺检查压平整;
终压采用静力压,压温高限质量好,两遍静压灭轮迹,平整密度第一名。
52、碾压规则
启动要慢勿急刹,中途调头不可取;停振回程再启振,避免推移与裂痕。
53、热拌沥青混合料面层的纵、横接缝处碾压
纵横接缝要错开,纵向热缝后碾压,冷缝热料压15cm,横向碾压横接缝,走完轮宽再纵压,边压边测无缝迹。
54、改性沥青混合料施工控制
改性沥青混合料,防止离析很重要,注意温控与碾压,路面施工质量好。
55、SMA沥青玛蹄脂混合料设计步骤
按照规定选材料,技术参数达指标;沥青淅漏来检验,不符要求重新调;
是否需要抗剥落,水稳试验才知道。
56、SMA施工控制要点
材料级配要重视,配比设计控制好,设备改进提效率,温度控制很重要 ;
摊铺碾压按规定,路面质量才能高。
水泥混凝土路面
57、水泥混凝土路面对水泥的要求
水泥特性应分清,选用要随路区分,散装水泥控温度,保证质量抓根本。
58、水泥路面对粗集料的要求
坚实耐磨粗集料,满足级配尤重要,滑模施工做严格,择料标准应记牢。
59、水泥路面对细集料的要求
填充密实细集料,技术要求要记牢,选料测试把好关,进料严检不能少。
60、水泥路面混凝土混合料配合比设计
配比设计三步骤,经验、计算、拟初比,试拌、调整加试验,确定施工配合比。
61、钢纤维混凝土配合比设计
配比设计双指标,抗压抗拉不可少;合理确定含砂率,确定试配配合比;
试配新拌混合料,试验调整施配比。
62、混凝土混合料拌和
拌和能力大摊铺,大、中产量二、三台;配料必须计量准,顺序加料拌均匀;
外加剂宜溶液加,溶液均匀无沉淀;钢纤混凝抓三点,防止结团第一件,
二抓投料按顺序,第三拌和延时间。
63、水泥混凝土拌和物运输
车辆选择有规定,运料选车要执行;装运卸料防离析,覆盖防雨防蒸发;
倒车卸料听指挥,撞线碰模绝不行。
64、使用三辊轴机进行混合料摊铺、振实、表面整修的操作
布料均匀控松高,控速振捣密实好;拉杆插入位准确,二三十米分段平;
整后砂浆四毫米,收浆精平把好关。
65、钢纤维混凝土路面铺筑工艺要求
布料钢纤要均匀,松铺厚度加两公分;表面振捣勿插入,紧凑施工不超时;
抗滑构造硬切成,面板切缝遵常规。
66、水泥混凝土路面养生
养生重要莫忽视,抓住重点要记牢,薄膜喷洒式养生,控好时间最重要,
养护质量在喷洒,细心操作质量高。
67、水泥混凝土路面夏季施工
保障砼工作性,抽检频率不可少,温差控制是关键,保温防裂质量高。
68、水泥混凝土路面雨季施工
防雨设施提前做,统一指挥调度灵;设计要求不能改,及时调整防隐患。
69、水泥混凝土路面春、秋多凤季节施工
缩缝产生蒸发快,对症控制是关键;喷洒护液防蒸发,风速超临即停工。
70、碾压混凝土工序
施工工序十二道,道道都要严执行,机械配套不可少,施工质量才能保。
71、混凝土面层摊铺作业
准备工作细心做,摊铺连续速度匀,同步定位设拉杆,弯道超高料供足。
72、碾压混凝土面层压实工艺
路面成形分段压,三四十米为一段;初压静压叠轮压,两遍压完接复压;
变压振动二至六,达到要求止终压;消除微裂与轮迹,检查合格停止压。
73、碾压混凝土表面抗滑构造施工
抗滑制作喷缓凝,表面覆盖等缓凝,到时洒水湿表面,除浆清刷构造成。
74、碾压混凝土面层接缝施工
纵缝施工全切成,横缝施工形式多,按照要求精心做,接缝质量才能保。
75、钢筋进场的保管及检验
立牌易识别,防锈是关键,每批须验收,抽查测性能,混料及时清。
76、钢筋下料加工
规格、长度、数量需核对,调直、清污、除锈有必要;
配料管理有原则,成批加工应试弯,操作方法要正确。
77、钢筋焊接
闪光焊接省材料,操作要点掌握好,准备工作最重要,弧焊方法最简单,
焊条种类要选好。
78、钢筋绑扎与骨架拼装施工要点
接头布置按规定,认真检查最重要,骨架拼装要稳定,焊点顺序要记牢。
79、钢筋保护层厚度
钢筋须有保护层,各种结构有差异,要保结构耐久性,保护层厚必须留。
80、模板制作
材质要选好,平整最重要,尺寸应准确,严密接缝好。
81、模板安装
模板安装要牢靠,纵横稳定最重要,支架模板两分离,标高尺寸控制好。
82、空心构件中芯模的定位
胶囊芯模勤检查,防止污染最重要,定位控制防上浮,均衡浇筑布置好。
83、拆除模板
拆除模板应慎重,强度控制为原则,缺乏经验不蛮干,遵守规定是上策。
84、现浇混凝土支架预压
软弱地基搭支架,沉降问题应重视,安全质量要保证,加载预压是办法。
85、水泥混凝土拌制
配料计量须准确,净拌时间不可少,性能检测有必要,出盘温度控制好。
86、水泥混凝土运输
运输满足需要,浇筑不能中断,严控二次搅拌,保持性能不变。
87、水泥混凝土浇筑
浇筑要点真不少,准备工作要做好,浇筑厚度按规定,先低后高水平找,
振捣密实质量高,色泽一致浮浆少。
88、水泥混凝土养护
加强养护不可少,覆盖洒水常用到,七天时间应保证,养护充分强度高。
89、水泥混凝土质量检查
质量检查应精心,取值方法分得清,评定方法按规范,有关规定要遵循。
90、泵送水泥混凝土施工
泵送设备要良好,各种参数选定好,浇筑过程细观察,一次成形质量高。
91、水泥混凝土冬季施工
冬季施工须防冻,有关材料要加温,养护方法选择好,温度控制是根本。
92、预应力筋穿束
管道位置要饿,定位钢筋不可缺,钢束装后需保护,精心施工是关键。
93、预应力张拉操作
做好准备,轴线一致,采取双控,稳定锚固,填好记录,防止事故。
94、预应力孔道压浆
所用材料应合格,孔道清洗不可少,各项指标要试验,压浆饱满最重要。
95、水下混凝土浇筑
水下灌注要顺畅,准备工作做充分,首批浇注是关键,其他要求亦勿忘。
96、如何防止钢筋笼上浮
骨架上浮可防范,浇注性能应良好,遇筋升速宜缓慢,钢筋延长最有效。
97、台背填土施工
台背填土应重视,回填材料要选好,逐层压实达要求,工后跳车现象少。
98、防止现浇梁费由于不均匀沉降产生裂缝
裂缝产生要避免,缓凝效果最明显,支架预压是办法,浇筑顺序不可忘。
99、卸落、拆除梁体现浇支架
对称均匀有顺序,先横后纵勿搞错,分次卸落是关键,由中到边是原则。
100、桥面铺装施工
高程复测不可少,设计厚度要确保。各项指标严控制,表面平整最重要。
101、支座安装
规格质量要合格,中心位置要准确,接触面上无缝隙,纵横方向应水平。
102、浆砌工程
所需石料合要求,砌筑砂浆要饱满。



项目监理部应掌握和了解的施工技术管理资料
项目监理部的资料,跟施工单位的C类表格,是紧密相连的,只是这些是由施工单位填报,一些表格,均要求监理单位专监或是总监签署意见、签名、盖章。很多资料,需要项目监理留存,作为监理过程控制的资料。
很多项目监理部的人员,不了解这些表格,是施工单位报什么,就签什么,到底施工单位要报验什么资料,心中没底,致使项目监理部缺很多施工单位的资料也不知道,达不到过程控制。
因而,本文意在将施工单位技术管理资料汇总,结合自己多年对现场资料的理解,以《宁波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用表(2015)》为依据,整理而成。希望对有些项目部有所帮助。
依据这些报审表,项目监理部可以据此整理留存施工单位的技术管理资料。
施工技术管理资料
1、工程概况表
本表由施工单位填写
包括主要内容
(1)一般情况: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地点、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层数、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2)构造特征:地基与基础、柱、内外墙、梁板楼盖、外墙装饰、内墙装饰、楼地面装饰、屋面构造、抗震等级、防火设备、安装工程。
(3)其他
2、开工报告
确定开工日期。本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盖章后各执一份,开工后3天内报告主管部门一份。
施工单位项目监理签署同意开工,签名,盖公章。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同意开工,签名,盖公章。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同意开工,签名,盖公章。
3、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由施工单位填写,监理机构审查签认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各保存一份。
主要内容:项目部质量管理体系、现场质量责任制、主要专业工种操作岗位证书、分包单位管理制度、图纸会审记录、地质勘查资料、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编制及审批、物资采购管理制度、施工设施和机械设备管理制度、计量设备配备、检测试验管理制度、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4、技术交底记录
交底人签名,审核人签名。接受交底的人员签名。
由施工单位填写,交底人员和接受交底人员各保存一份。
5、图纸会审记录
由施工单位整理、汇总,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各保存一份。
参会人员签到表签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名,盖公章。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名,盖公章。(注:宁波表格未规定总监签字)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名,盖公章。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名,盖公章。
6、设计变更通知单
由设计单位形成,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保存一份。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名,盖公章。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名盖章。(注:宁波表格未规定总监签字)。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名,盖公章。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名,盖公章。
7、工程洽商记录
由提出洽商单位填写,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各保存一份。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名,盖公章。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名,盖公章。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名,盖公章。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名,盖公章。
8、见证取样送检记录
由施工单位填写,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见证单位各保存一份。制表人签名。
9、施工日志
该表装订成册,页码打印好,不得撕掉缺页,以便查对,由施工单位填写保存。
10、工程定位测量记录
由测量单位填写,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保存一份。
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名。测量技术负责人签名。复测人签名。施测人签名。
11、基槽验线记录
由施工单位填写保存。
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名。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名。质检员签名。施测人签名。
12、楼层平面放线记录
由施工单位填写保存
专业监理工程师、项目技术负责人、质检员、施测人签名。
13、工程沉降观测记录
(1)工程沉降观测记录
由施工填写,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保存一份。随着工程的进展进行观测。
(2)房屋和构筑物沉降观测记录
记录者和测试者签名。笔者以为这个表格应为施工单位保存,随时观测周边房屋构筑物的沉降情况。如危险情况,聘请有资质的观测单位。
14、工序质量检查表
为施工单位自控使用。
施工班组长及质检员签字。
15、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由施工单位填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保存一份。这里的单位,笔者以为均为项目部,只有最后存档的一些资料报公司保存。以后及此前的表格均如此。
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签名。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名。(注:未有盖章的说明)
(2)隐蔽工程汇总表
资料员签名。
16、技术复核记录
(1)技术复核记录
项目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签名,专业监理工程师(见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签名。
(2)技术复核汇总表
资料员签名。
17、交接检记录
由移交单位填写,移交、接收和监理单位各保存一份。
移交单位项目负责人、接收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名。
18、预检记录
施工单位自控使用。
项目技术负责人、质检员、施工员签名。
19、楼层标高抄测记录
有施工单位填写保存。
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项目技术负责人、复测、施测人签字。
20、建筑物标高、垂直度(全高)测量记录
由施工单位填写,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保存一份。
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名。项目技术负责人、复测、施测人签名。
21、施工控制测量成果报验表
由施工单位填报,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由施工单位提出,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名,盖施工项目经理部章。
专业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签名,盖项目监理机构章。
22、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
(1)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
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名,盖施工项目经理部章。
专业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签名。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签名加盖执业印章。盖项目监理机构章。
(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报审表
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项目经理签名盖施工单位章,附专项施工方案或专家论证意见及修改的专项施工方案。
专业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签名。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签名加盖执业印章,盖项目监理机构章。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签名盖建设单位章。
23、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由施工单位填报,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查签认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存一份。
项目经理签字,盖施工项目经理部章。
附件:(1)分包单位资质材料/安全生产许可证
(2)分包单位业绩材料
(3)分包单位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
(4)施工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制度
专业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签名。只能够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签名,盖项目监理机构章。
24、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资格报审表
施工项目经理签名,盖施工项目经理部章。
专业及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签名,盖项目监理机构章。
由施工单位填报,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查签认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存一份。
25、试验单位资格报审表
项目经理签名,盖施工项目经理部章。
附:(1)试验单位的资质材料、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2)计量认证证书。
专业监理工程师及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盖项目监理机构章。笔者以为,凡是表格有总监和专监在同一栏内的,总监或专监签名均可。
由施工单位填报,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查签认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存一份。
26、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
项目经理签名,盖施工项目经理部章。
附件:(1)工程材料、构配件或设备清单。(2)质量证明文件。(3)自检结果。(4)进场复试报告。
专业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签名,盖项目监理机构章。
由施工单位填报,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查签认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存一份。
27、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报审表
项目经理签名,盖施工项目经理部章。
附件:(1)机械技术性能资料。(2)使用说明书。
专业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签名,盖项目监理机构章。
由施工单位填报,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查签认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存一份。
28、施工测量放线报验表。
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名,盖施工项目经理部章。附:测量放线依据及放线成果。
专业监理工程师核查意见,签名,盖项目监理机构章。
由施工单位填报,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查签认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存一份。
29、混凝土工程报审、报验表
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名,盖施工项目经理部章。附件:
(1)隐蔽工程质量检验资料(2)检验批资料检验资料(3)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资料(4)施工试验证明资料(5)其他。
专业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查意见,签名,盖项目监理机构章。
由施工单位填报,项目监理机构、施工单位各一份。
30、分部(子分部)工程报验表
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名,盖施工项目经理部章。附:分部)子分部工程资料。
专业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签名。
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签名盖项目监理机构章。
由施工单位填报,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31、资质报审表(通用)
施工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名,盖施工项目经理部章。附件:(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税务登记证(3)公司资质证书(4)安全生产许可证   (注:笔者以为,附件可为复印件,盖公章)
专业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盖项目监理机构章。由施工单位填报,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查签认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存一份。
32、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报验表
项目经理签名,盖施工项目经理部章。附件:(1)施工安全检查表 (2)有关证明材料。总监理工程签署意见,签名,盖项目监理机构章。由施工单位填报,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查签认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存一份。
33、工程(质量)/安全问题(事故)报告
项目经理签字。主要内容:(1)原因(初步调查结果及现场情况报告)(2)性质或类型 (3)造成损失(4)应急措施 (5)初步处理意见
项目监理机构签收,专业监理工程师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名。抄报人签名。
由施工单位填报,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查签收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存一份。
34、工程质量/(安全)问题(事故)技术处理方案报审表
项目经理签名。
附:(1)工程质量/(安全)问题(事故)详细情况报告。
(2)工程质量/(安全)问题(事故)技术处理方案
设计单位结构工程师及建筑师签署审查意见,签名。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有关部门意见,代表签字。
由施工单位填报,经项目监理机构、设计单位审查签认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存一份。
35、监理通知回复单
项目经理签名,盖施工项目经理部章。附件:需要说明的情况。
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签名,盖项目监理机构章。
由施工单位填报,经项目监理机构复查签认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存一份。
36、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
项目经理签名,盖施工单位章。附件:(1)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2)工程功能检验资料
总监理工程师签署预验收意见。签名,加盖执业印章,盖项目监理机构章。
由施工单位填写,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查签认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存一份。
37、工程开工报审表
项目经理签名,盖施工单位章。附件:证明文件资料。
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核意见,签名,加盖执业印章,盖项目监理机构章。
建设单位代表签署审批意见,签名,盖建设单位章。
由施工单位填报,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查签认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存一份。
38、工程临时/最终延期报审表
项目经理签名,盖施工项目经理部章。附件:(1)工程延期依据及工期计算(2)证明材料
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查意见,签名,加盖执业印章,盖项目监理机构章。
建设单位代表签署审批意见,签名,盖建设单位章。
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39、工程复工报审表
项目经理签名,盖施工项目经理部章。附:证明文件资料。
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核意见,签名。盖项目监理机构章。
建设单位代表签署审批意见,签名,盖建设单位章。
由施工单位填报,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查签认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一份。
40、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
项目经理签名,盖施工项目经理部章。附件:(1)施工总进度计划 (2)阶段性进度计划
专业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查意见,签名。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核意见,签名盖项目监理机构章。
由施工单位填写,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查签认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存一份。
41、工程变更、洽商费用报审表
项目经理签名。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核意见,签名。建设单位代表签署审定意见,签名。
由施工单位填报,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查签认后,并由建设单位审定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存一份。
42、费用索赔审批表
项目经理签名,盖施工项目经理部章,附件:(1)索赔金额 (2)证明材料
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查意见,签名,加盖执业印章。盖项目监理机构章,附件:赔审查报告。
建设单位代表签署审批意见,签名,盖建设单位章。
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43、工程款支付报审表
项目经理签字,盖施工项目经理部章。附件:(1)已完成工程量报表  (2)工程竣工结算证明材料  (3)相应支付性证明文件。
专业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查意见。(1)施工单位应得款   (2)本期应扣款   (3)本期应付款。附件:相应支付性材料。
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核意见,签名,加盖执业印章。盖项目监理机构章。
建设单位代表签署审批意见,签名,盖建设单位章。
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工程竣工结算报审时审查本表一式四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各一份,施工单位二份。
44、单位工程(工程项目)竣工报告
主要内容:
(1) 技术资料完整情况:
a) 质量控制资料基本完整,已装订成册,报市档案中心通过预验收。
b) 竣工报告及竣工验收合格文件送建设单位。
c) 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量,无遗留质量缺陷。
(2) 竣工达到标准情况:
a) 依法承揽工程,资质相符,施工现场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建立各级质量责任制得到全面落实。
b) 施工工程中执行强制性标准和企业标准。
c) 经检查评定,确定工程达到国家验收标准和企业标准,达到合格质量等级,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3)甩项项目和原因
(4)监理单位审核意见
(5)建设单位审批意见。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名,盖公章。总监理工程师签名,盖公章。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名,盖公章。此表为竣工工程质量报告的附件。



健康生活篇


冬季养生健康生活10个小常识
冬天是温补养生的季节,冬天千万不能够对身体置之不理,而是应该积极地进行养生,这样身体才会越来越好。
1.饮食要滋阴润肺
秋收冬藏,冬季到来,人们食欲普遍增强,此时千万记得要管住自己的嘴,以免伤及肠胃。饮食要以“滋阴润肺”为基本准则,另外还应“少辛增酸”,多食核桃、芝麻、蜂蜜等,可起到滋阴润肺的作用;少吃葱、姜、蒜、辣椒等辛辣食品,年老胃弱的人可晨起喝粥以益胃生津。
2.冬季进补要科学 补需对路
冬天进补是一个在我国流传千年的养生方法,经过夏季酷暑的消耗之后,冬天进补能够很好地滋补身体的亏损情况,并且对于来年的消耗具有很好的储存功效,令人体更加的健康。但是,秋冬进补并不是随便就能够进行,一定要根据自己身体的实际情况来进行,主要就是对一些气虚还有血虚的患者要特别进补,并且不同的虚弱原因进补的方法也是不一样的。
冬令进补时,为使肠胃有个适应过程,最好先做引补,就是打基础的意思。一般来说,可先选用炖牛肉红枣、花生仁加红糖,亦可煮些生姜大枣牛肉汤来吃,用以调整脾胃功能。冬要温补,少食生冷,但也不宜燥热,有的放矢地食用一些滋阴潜阳,热量较高的膳食为宜,同时也要多吃新鲜蔬菜,以避免维生素的缺乏。
3.越冷越需要多喝水
人们待在温暖的室内,很少外出活动,但并不意味着人体消耗的水分就会减少。冬季气候干燥,空气湿度小,更应补充水分。如果喝水少,血液浓稠度就高,容易出现血栓等症状,引发心脑血管疾病。冬天多喝点水还能加快新陈代谢,起到抵御寒冷的作用。
4.十一点前睡觉是最悭的补药
最简单、最便宜、也最好的进补是早睡,每天不晚于11点睡觉。专家强调,夜晚之于人体就相当于冬季之于自然,大自然在冬季要休眠,人也要在夜晚睡觉,晚上11点是子时,也就是人体的冬天,睡着了阳气才能藏入身体,醒着阳气浮于体外,这个时候睡觉了,人体的阴、精、气、血、阳气都补了。
5.适度运动 多活动手脚
很多人因为冬季怕冷就放弃运动,这是最不明智的做法。运动其实才是驱寒的最好办法,运动时候脂肪被转化成热量,可以帮助你保持体温,改善血压循环缓解手脚冰凉,同时,加强运动还能提升免疫力和抵抗力,能帮你远离寒冷和疾病。锻炼之前一定要注意热身。先进行慢跑使身体微微出汗后,再进行高强度的健身运动。运动时衣着以保暖防感冒为主,运动后要及时穿上衣服,以免着凉。
如果室外空气寒冷不便运动,做做家务也是很好的运动方式,如上楼梯,只要7分钟,就可以消耗100卡,还可以锻炼心肺功能。下楼梯,只要14分钟,就可以消耗100卡热量。拖地,拖地只要20分钟的时间,便能消耗100卡热量。扫地,用得时间也不必很多,只要25分钟,就能消耗100卡。
6.颈部、背部、腹部、脚要重点保暖
这些部位都是容易导致人们在冬天生病的部位。颈部受凉,会发生头痛、颈部酸疼等;背部受凉,例如现在还睡在凉席上的人,早上起来很多时候都会打喷嚏、鼻塞甚至引起感冒。
腹部保暖是女生要做的重点保护工作。避免痛经,避免月经不调,避免受寒不适,腹部温暖是关键;最后脚有着多个穴位,一旦寒冷不适,会导致身体出现条件反射,也出现各种问题。
7.冬季洗浴要保湿防燥
冬季洗浴有四忌:忌洗太勤、忌水过烫、忌揉搓过重、忌肥皂碱性太强。否则,极易破坏皮肤表层原本不多的皮脂,让皮肤更为干燥,因而也更易发痒、皲裂。 洗浴后可擦些甘草油、止痒霜、润肤膏等,以保持皮肤湿润,防止皮肤表层干燥、脱落。
8.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新鲜
寒冷的冬季,人们常常将门窗关得紧紧的,这种做法使得屋子内充满二氧化碳和废气,对人的健康十分不利。因此,即便是异常寒冷的寒冬腊月也要注意定时开窗,以便排放二氧化碳和废气,提高氧气浓度。同时,让阳光照射进来,增加室内负离子含量,以保持室内空气新鲜。
9.穿着柔和,注意衣服搭配
冬寒穿衣较多,如不注意穿着,更易感觉皮肤瘙痒。这是由于身体与衣服、衣服与衣服间不断发生摩擦产生静电,静电刺激皮肤所致。因而,冬季应尽可能地选用纯棉、真丝之类不易产生静电的衣物做内衣、内裤、衬衫等。
同时还要注意衣服搭配,穿了涤纶衬衫就不要再穿腈纶毛衣,里面穿了合成纤维的衣服,外面就不宜再穿绝缘性的涤纶外衣,以防止产生静电为宜。
10.多晒背,壮阳气 调情绪
冬季是万物沉寂的季节,所以在这个季节中,看到万物开始萧条,人们难免产生悲伤情怀。进而滋生伤感,忧郁的情绪。其实这与缺乏日晒有关系,冬季里中医提倡“晒背”来养生。背部是身体最重要的七条运输和管理阳气的经脉汇集处,经常背对日光而坐,让太阳把脊背晒得微暖,阳气会通过背部穴位吸收到体内,然后运送到全身各处。当你晒了太阳感觉遍体和畅时,就是体内阳气充足,经脉通畅的表现。阳气补足了,我们又可以精神抖擞地享受生活。
冬天里的阳光情绪很重要。我们应该培养自己的乐观情绪,让自己开心起来,多出去走走,享受冬季给我们带来的另类感觉。面对年终考核等职场挑战也让人感到压力重重。养生专家提醒,遇到不顺心的事要积极调整情绪。也可以通过倾诉、唱歌、理智的争论等适当的方式宣泄出来,保持心态平和。



冬季传染病的预防
冬季,由于天气多变,时寒时暖,是传染病的好发季节,应注意预防传染病。 
流行性感冒:是由流感病毒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多发于每年冬春季节。主要临床表现为发热、全身不适,一般病程为7天左右,流感的主要危害是能引起严重的并发症,常见的有原发性病毒性肺炎和继发性细菌性肺炎等。在流行季节,流感发病率可高达14%~50%,儿童病死率为27人/10万,老年人可达759人/10万,危害相当严重。流感病毒每年都在变异,预防流感最有效的、也是目前公认的对高危人群唯一效果明显的预防措施是注射流感疫苗。统计数字显示健康人群注射疫苗后,70%~90%的人可预防流感;注射疫苗对高危人群能够减轻病症、降底发病率、住院率和死亡率。 
麻疹:是由麻诊病毒引起的一种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临床上可表现为发热、咳嗽、眼结膜炎、口腔麻诊粘膜斑和皮肤红色斑丘疹,症状重者可并发肺炎、、心肌炎。麻疹是一种传染病极强的疾病,传播迅速。早春季节为麻疹好发季节。发病主要以儿童为主,易在幼托、小学等集体单位出现暴发。部分青壮年亦可感染发病。预防措施应做到室内保持空气流通和新鲜,加强户外锻炼;幼托机构应加强晨检,及时发现病人及时去医院诊治。学校应加强凭证入学的检查,及时做好补种工作;对满月龄以上的,未接种麻疹疫苗的易感儿童可应用麻疹减毒活疫苗或麻疹—风疹—腮腺炎联合疫苗免疫预防。 
水痘:由水痘—带状疱疹病毒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临床主要表现为皮肤粘膜出现斑疹、丘疹、水痘,可伴有发热、头痛、咽痛等上呼吸道症状。极少数病人可并发水痘脑炎、水痘肺炎等。水痘具有极强的传染性;主要通过呼吸道传播,亦可通过生活接触传播;预防措施上应注意室内保持空气流通,紫外线消毒;培养幼托儿童、小学生饭前便后洗手良好个人卫生习惯;幼托机构加强晨检,及时发现和隔离病入;做好使用的玩具、食具、毛巾、便器和厕所定期消毒。易感儿童可接种水痘减毒活疫苗预防。 
甲肝:是由甲肝病毒引起的急性肠道传染病,主要经粪——口途径传播。临床表现为发热、黄疸、乏力、厌食、恶心、呕吐、腹泻等。暴发型甲肝易出现急性肝功能衰竭,死亡率高。常用预防措施有: 
隔离病人。对其排泄物进行消毒,对病人隔离至少30天,对幼托机构的病人隔离40天。在流行区,对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要进行医学观察4~6周。 
(2)切断传播途径。务必管理好水源、饮食和粪便。要做到食前便后洗手;改变生食或半生食贝壳类食品的习惯;对病人的粪便等排泄物可用漂白粉、1%过氧乙酸严格消毒处理。 
(3)保护易感者。
1、被动免疫:对甲肝的易感者注射丙种球蛋白,注射时间越早越好,最好能在接触甲肝病人7天内使用,可防止发病,减轻病情或缩短病程,保护率约为80%,维持时间一般6周。单位发生散发病例,周围人一般勿需注射。被动免疫还可使用甲肝抗体。
2、主动免疫:甲肝灭活疫苗和减毒活疫苗乙广泛应用,证实抗体产生稳定、可靠,基因工程甲肝疫苗也在研制中。 
由于气候变化不定,易发生传染病。市民如出现有类似传染病症状者,应:
1、及时到医院就诊,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
2、不去或少去通风不良的公共场所活动,特别不要带儿童到拥挤的公共场所,外出时要戴口罩,防止交叉感染;
3、要及时接种疫苗;可应急接种丙种球蛋白,帮助被动免疫;
4、居室要开窗通风,并经常用过氧乙酸等消毒;
5、要养成个人良好的健康行为,勤晒衣被,不对着人咳嗽、打喷嚏、勤洗手,经常锻炼身体;
6、平时多喝水,多吃新鲜蔬菜和水果等;
7、不喝生水,饭前便后要洗手。
呼吸道传染病预防措施有以下几点:  
1、加强锻炼,增强机体抵抗力。避免过度疲劳,根据气温变化适时添加衣服。  2、尽量减少到空气不流通的场所集会,特别是不要到网吧长时间游戏。  
3、每天早上起床后注意开窗通气,教室也应定期开窗通气。  
4、发生病例后,要及时隔离治疗,必要时喷洒消毒剂。  
5、探望病人要注意自我保护,带口罩。  
6、对流感、流脑、麻疹等,还可注射相应疫苗预防。把好“病从口入”关 。


技术规范标准篇


【新修订】《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十二届〕第五十一号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已于2017年9月29日经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9月29日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5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2年1月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
2017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强化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科技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同为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承担安全生产岗位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和部门绩效考评指标体系,支持、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的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专项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制定相关行业规范和地方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管和执法。
其他部门应当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标准规范、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辨识风险因素,排查事故隐患。对风险管控情况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组织排查治理隐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责任和义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向学生普及安全知识,培养安全意识。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安全技术项目推广应用、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公共隐患治理以及安全生产工作奖励等方面。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得使用国家和本省公布的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技术。
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产权转移等情形时,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危险源监控和隐患治理责任。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并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保障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列支。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全过程责任追溯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范围、考核标准及责任追溯等内容,并与安全生产责任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十五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50人的,配备1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5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不少于3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实施安全风险评估和管控,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不得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提供。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生产工序、设备进行风险辨识并确定风险等级,进行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定期进行专项安全生产排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安全生产检查。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上报并提出处理意见,跟踪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并记录在案。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生活、储存、经营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以及周边防护安全距离,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在居民区(楼)、学校、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距离内,不得建设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和储存场所。
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区域、储存区域的安全距离内和矿山、尾矿库危及区域内,不得建设居民点、学校、医院、集贸市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确需建设的,应当依法先行拆除或撤出原有危险区域内的危险物品和危及区域内的矿山、尾矿库。
高压输电线、油气输送管道、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距离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隧道桥梁、管线管廊、轨道交通、燃气、电力设施及电梯、游乐设施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现状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宾馆、饭店、体育场(馆)、商场、旅游景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会堂、公共娱乐场所、寺庙等公众聚集场所,不得超过规定或设计的容纳人数,应当设置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识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配备应急广播、照明和安全监控系统。
第二十一条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尘肺病等职业病易发企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其服务区域的疏散通道、消防设施及通道、地下车库、电梯、供排水、化粪池、窨井等重点部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立即发出警示并进行应急处理。
同一建筑物内的多个生产经营单位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依照委托协议履行其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服务对象进行安全宣传、组织应急演练。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重大危险源作业和动火、有毒有害、受限空间、高处作业以及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临近输油(气)管线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等危险作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危害风险制定作业方案、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履行相关内部审签手续,查验作业人员相关职业资格证件;
(二)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三)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确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
(四)危险作业前,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五)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六)危险作业管理的其他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对受托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储存、使用或者产生可燃爆的粉尘、气体、液体等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执行爆炸性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定期对电气设备和通风除尘、防静电、防爆等安全设施进行检测和维护保养;
(三)按照规定控制作业场所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存放数量;
(四)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定期清理可燃爆粉尘。
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单位,应当装配安全检测、监控和报警系统,进行实时监管。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单位的工艺技术、设备设施变更的,应当先进行风险分析,制定风险控制方案。
第二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遵守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建立和完善灾害综合治理体系。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当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和应抽尽抽、可保尽保的瓦斯治理方针;按规定健全足够能力的瓦斯抽采系统;开采煤与瓦斯突出煤层时,应当优先开采保护层。
水害矿井应当加强水害预报工作,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应当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单位、设计人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重大危险源备案,并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措施:
(一)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
(二)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
(三)定期进行辨识和安全评估;
(四)定期检查安全状态;
(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六)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载明重大危险源、危险物质、数量、危险危害特性、应急措施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实施情况;发生紧急情况时,立即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尾矿库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应急预案,对尾矿库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
鼓励新建尾矿库采用一次性筑坝、干式堆存等安全生产水平较高的筑坝方式。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引汉济渭工程等水源涵养地区域内生产运行的尾矿库应当建立在线监测系统。
尾矿库闭库工作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无主尾矿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承担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事故隐患,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立即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章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劳动合同中,载明劳动安全保障、职业危害防护和工伤保险办理等事项;
(二)了解其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应急措施;
(三)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检举和控告;
(四)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五)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后的赔偿;
(七)因职业危害造成健康损害后的赔偿;
(八)获得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
(九)接受职业健康体检;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作业规程;
(二)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四)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五)上岗前进行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开始操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应当将其纳入本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安全生产保障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人员有依法向用工的生产经营单位主张安全生产的权利。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安全生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督管理和执法机制;
(三)对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安全生产责任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及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监控等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组织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并落实有针对性的监督管理措施;
(五)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六)按照规定报告事故情况,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的事故调查处理,指导、协调有关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做好事故善后工作,督促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
(七)对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实施监督核查;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依法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第三十五条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接受委托的单位,应当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发现所在区域内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通报,并向社会公示。
生产经营单位的下列不良信息,纳入本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较大数额罚款或者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
(三)重大事故隐患在责令整改的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
(四)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
(五)其他安全生产不良信息。
第三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确保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与已有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危险品的场所的安全距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不得出具虚假证明。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开展诚信服务,建立完善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监督,不得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存在利益关联。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健全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专项应急预案。风险因素单一的小微型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写应急处置措施或现场处置方案。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应急演练或者专项应急演练,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适应本单位需要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及装备,安排应急值守人员。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与邻近建有专业救援队伍的企业或者单位签订救援协议,或者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第四十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企业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救援,并在接报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响应,启动应急预案,赶赴事故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迅速采取管制、警戒、告知、疏导等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四十四条  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处置;发生较大以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处置。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指挥事故现场处置。
第四十五条  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抢险救援对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事故单位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事故造成人员受伤和急性中毒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救治,医疗费用由事故单位支付。
第四十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权限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发生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
(二)发生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调查。
(三)发生重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组织调查。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协助配合。
上级人民政府可以提级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第四十七条  依法成立的事故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负责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复。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设立技术和管理专篇,详细分析原因并全文发布。
第四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之日起两个月内,将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情况、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书面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之日起一年内,负责调查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提供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投入必需的资金,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扣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出具虚假证明的,吊销机构相应资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决定予以关闭;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五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制止或者处理已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二)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未按照规定组织救援的;
(三)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
(四)报送或者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的;
(五)不履行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违反前款规定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资质以及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三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已修改)
(水利部规章,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30号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令第46号修改,2016年8月1日水利部令第48号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第六条  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第七条  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法人验收应当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第八条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九条  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提交真实、完整的验收资料,并对提交的资料负责。
第十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授权,负责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对项目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该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章  法人验收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应当组织法人验收。项目法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增设法人验收的环节。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完成相应工程后,应当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经检查认为建设项目具备相应的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  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等参建单位以外的代表及专家参加。
项目法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有关委托权限应当在监理合同或者委托书中明确。
第十六条  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项目法人不得组织下一阶段的验收。
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未经核定的,项目法人不得通过法人验收;核定不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重新组织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核定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当自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法人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法人验收鉴定书是政府验收的备查资料。 
第十八条  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项目法人应当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的有关交接手续。
工程保修期从通过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算起,保修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章  政府验收
第一节  验收主持单位
第十九条  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主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主持阶段验收。
专项验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除前款规定以外,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
除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中央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二)水利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地方项目,以中央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以地方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三)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会同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共同主持。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在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中明确。
第二节 专项验收
第二十一条  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等阶段验收前,涉及移民安置的,应当完成相应的移民安置专项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经商有关部门同意,专项验收可以与竣工验收一并进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当自收到专项验收成果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是阶段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成果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节  阶段验收
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进入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首(末)台机组启动等关键阶段,应当组织进行阶段验收。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可以增设阶段验收的环节。
第二十四条  阶段验收的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应当邀请项目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
工程参建单位是被验收单位,应当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工作。
第二十五条  大型水利工程在进行阶段验收前,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技术预验收。技术预验收参照本章第四节有关竣工技术预验收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  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蓄水安全鉴定。
第二十七条  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阶段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阶段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的单位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阶段验收鉴定书是竣工验收的备查资料。 
第四节 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  竣工验收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仍不能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法人应当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作出专题报告。
第二十九条  竣工财务决算应当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审查和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通过15日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法人应当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  竣工验收原则上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标准和内容进行。
项目有总体初步设计又有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原则上按照总体初步设计的标准和内容进行,也可以先进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最后按照总体初步设计进行总体竣工验收。
项目有总体可行性研究但没有总体初步设计而有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原则上按照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标准和内容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周期长或者因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可以按单项工程或者分期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第三十三条  大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中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
第三十四条  竣工技术预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以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技术预验收专家组负责。
工程参建单位的代表应当参加技术预验收,汇报并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五条  竣工验收的验收委员会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工程投资方代表可以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竣工验收的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第三十七条  项目法人全面负责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参建单位应当做好有关验收准备和配合工作,派代表出席竣工验收会议,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第三十八条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竣工验收鉴定书,并发送有关单位。
竣工验收鉴定书是项目法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凭据。
第五节   验收遗留问题处理与工程移交
第三十九条  项目法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鉴定书的要求妥善处理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完成尾工。
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和尾工完成并通过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当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第四十条  项目法人与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不同的,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工程移交后,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后续的相关质量责任。项目法人已经撤消的,由撤消该项目法人的部门承接相关的责任。
第四章  罚  则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项目法人不按时限要求组织法人验收或者不具备验收条件而组织法人验收的,由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
第四十二条  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提交验收资料不真实导致验收结论有误的,由提交不真实验收资料的单位承担责任。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收回验收鉴定书,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四十三条  参加验收的专家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验收监督管理机关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加验收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项目法人,包括实行代建制项目中,经项目法人委托的项目代建机构。
第四十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验收程序、验收主要工作以及有关验收资料和成果性文件等具体要求,按照有关验收规程执行。
第四十七条  政府验收所需费用应当列入工程投资,由项目法人列支。
第四十八条  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活动,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流域管理机构、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现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关验收规定以及标准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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