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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监理学习资料(第41期)

发布:陕西江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浏览:2010 时间:2017/5/5 14:09:52 << 返回
目  录

安全生产篇
强化监管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 
夏季施工安全注意事项 

技术支持篇
做监理必须知道的——监理“三控”与施工“三控” 
浅谈总监如何主持好监理例会 

健康生活篇
初夏健康生活小常识 
夏季传染病预防知识 

技术规范标准篇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篇


强化监管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

        近日,一些地区接连发生建筑施工群死群伤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3月25日,广东省广州市第七资源热力电厂工程发生操作平台坍塌事故,造成9人死亡。3月27日,河北省保定市裕华商务中心工程发生吊篮倾覆事故,造成3人死亡;安徽省安庆市桐城金色阳光城项目发生塔吊倾覆事故,造成3人死亡;湖北省麻城市仙山牡丹博览园水上乐园综合楼工程发生模板支撑脚手架坍塌事故,已造成6人死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接连发生安全问题的紧急通报》(安委办明电[2017]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建办质函[2017]214号),对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紧急部署:
一  深刻认识当前安全生产严峻形势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研判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坚决克服麻痹大意和侥幸思想,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以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抓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要充分认识近期一些项目集中复工、部分企业赶工期、抢任务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挑战,深入分析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薄弱环节,举一反三,有针对性地采取强有力的应对手段及措施,强化监管,强化责任落实,堵塞漏洞,严防事故发生,扭转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局面。
二  立即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排查安全风险隐患。结合《关于开展2017年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建安办函[2017]3号)要求,突出重点,强化对高支模、深基坑、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检查力度,坚决遏制建筑施工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要依法严厉查处压缩合理工期、未按规定履行法定建设程序、转包、违法分包和以包代管等行为。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责令停工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逐一制定整改方案,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我部将适时对安全生产事故严重及多发地区进行专项督查。
三  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推动实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行为规范化、安全管理流程程序化、场容场貌秩序化和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化。要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严格各项安全标准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推进企业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管理,促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深入开展。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督促企业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逐步健全完善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长效机制。
四  严肃追究安全生产事故责任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做好事故查处工作。要严格执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材料。要依法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的企业和人员要加大处罚力度,依法暂扣或吊销相关证照,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招投标、资质管理等方面予以限制,切实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同时,要加大事故整改措施落实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相关单位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夏季施工安全注意事项


夏季是施工安全事故频发的高峰。
施工作业的特点是:
一、面临高温、多雨,湿度大,多雷雨、暴雨、台风等天气造成施工作业条件环境恶劣。
二、施工作业人员易疲劳、易中暑、易注意力分散、高处坠落、触电事故、电气引起的火灾、食物中毒等是夏季施工作业安全防范的重点。
         夏季是一年中天气变化最剧烈、最复杂的时期,夏季天气炎热,在高温的环境中人体的很多功能都会发生变化,特别是人体体温调节、水盐代谢、消化、循环、神经、内分泌系统,这些变化一旦不能很好适应环境,人体就会有各种不舒适感,中暑就是夏季里最多见的一种情况。
        高温下,最易引发中暑,头晕目眩、恶心等让人说不出的难受,如在高危场所工作的人员,哪怕只是轻微的中暑也可能造成较大事故。因此,长时间处在高温环境下的工作人员必须学会自我保护,保证施工人员有良好的住宿条件,宿舍要确保通风,适当控制人员数量要注意休息,保证睡眠,因为疲劳和睡眠不足是诱发中暑的一个因素避免长时间的体力透支,要不断补充流失的水分,多喝盐开水,并要少量多次地喝;同时最好随身携带一瓶水。
        高温季节,触电死亡事故明显增多。主要原因是夏季气温高,湿度重,电气设备和线路绝缘性能下降,而人体又大量出汗,很容易发生触电事故。因此,我们在使用电器设备之前,首先要全面检查用电设施、电线等是否存在漏电、老化等安全隐患.
        夏季是交通事故的多发期一是人体自身机能原因。夏季人时常感到疲乏,晚上休息不好,白天精力跟不上,易于瞌睡打盹。二是天气原因,夏季天气变化无常,风雨天气较多,恶劣天气条件下也容易导致事故的发生夏季是食物中毒、肠道等传染病易发季节,也是夏季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夏季是火灾易发季节,应对职工进行防火意识教育和消防知识的培训。工地施工动火要遵守动火制度,需请示批准并有专人监护。
        对消防设备要进行逐一检查,并配足数量,确保用时万无一失,保证无火灾事故的发生.
        项目经理在组织屋面防水施工和屋顶绿化施工、外墙保温、玻璃贴摸、电气安装等工程时面临露天高温作业、高处作业、施工用电等施工管理应提倡人性化管理,关爱从业人员健康安全。夏季气候干燥,人也会有些浮躁,在夏季时,人与人之间可以相互理解,相互关心。
        要经常向员工介绍防暑降温的知识和应急处置的措施。严禁在大雨、大风、雷电天气安排室外作业。大风暴雨过后施工前,必须对主要部位进行专项检查,确认没有险情后方可继续施工。合理调整作息时间避免中午高温时间作业,要做到休两头干中间。
        中午高温时多休息,避开午间的炎热和强烈的太阳辐射,发现有作业不适者,应及时调离高温、高处作业岗位。加强脚手架和“三宝、四口”的安全防护,加强消防意识教育,防止发生火灾,工地施工动火要遵守动火制度,需请示批准并有专人监护。
        气瓶禁止敲击、碰撞,夏季不得放在日光下曝晒,对消防设备要进行逐一检查,并配足数量,确保用时万无一失,保证无火灾事故的发生,项目部在夏季施工必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夏季施工安全。


技术支持篇

做监理必须知道的
——监理“三控”与施工“三控”

        对于工程建设领域的从业者来说,监理的职责耳熟能详,简明的阐述是“三控两管一协调一履责”,这是2013版监理规范对监理的定义,也是目前建设工程领域行业管理层对监理工作比较一致的看法——即“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这其中“三控”——工程项目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是监理职责的重点内容,在监理工作中占有核心位置。
         每一个工程项目实施,都包含实项目管理的三大目标即“质量目标、进度目标、投资目标”。这三大目标的管理与控制是项目各参建方都必须实施的。当然对于不同的参建方来说,进行这三大目标的管理与控制所采取方式和侧重点又有所区别。
        监理单位受业主方委托,委派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理,是工程现场除业主方、施工方之外最重要的责任主体。尽管监理被认为是独立的第三方,但从委托关系方面看,监理的职责其实是代表业主实施的项目管理,监理方的“三控”行为,总体上应归属于业主方项目管理的三大目标管理与控制体系。而施工方作为项目建设最主要的责任主体之一,也同样面临项目管理三大目标控制的要求,同样需要实施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和成本控制。作为不同的工程项目参建主体,监理方的“三控”与施工方的“三控”在侧重点与控制手段上有本质的区别。
1  质量控制
        监理方的质量控制,其实质是业主方的质量风险防范与控制行为
        因为业主及其委托的监理人员,并不自身组织施工人员及机械设备和材料进行工程直接投入,而是采用经济合同关系,业主将此项工作发包给更加专业的施工方(或叫承包方)。从业主角度看,工程质量的风险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施工方是否投入足够的资源(人员、设备等)来保证工程质量;二是施工方是否会为降低成本而偷工减料从而降低工程质量;三是出现施工质量缺陷时施工方为减少损失可能会采取掩盖隐瞒的行为从而造成质量隐患或降低工程质量。为避免出现以上质量风险,相应地,其风险防范措施对应包括:对施工方(承包方)的施工组织计划进行检查,对施工用原材料质量进行检查,对施工工序中各阶段成品或半成品进行检查,以保证最终工程产品为合格工程产品。
        目前监理的质量控制工作,体现的就是业主方质量风险防范而采取的对应控制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审查施工方的管理体系与施工组织计划,以确定施工方是否投入了合理的资源,是否具备成熟的施工工艺并制定了较完备的组织实施计划。
(2)施工材料或设备进场检查,从施工生产源头保证质量可靠。
(3)对重要隐蔽工序进行质量检查,保证被隐蔽的工序产品质量合格;对测量成果以及各分项工程检验批产品进行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工序检验批产品则要求施工方整改或返工处理直至合格。保证随着工序流程的进行,每一分项(阶段)产品质量合格。通过以上的控制手段,以达到最终工程产品质量合格,符合业主的使用要求。
施工方的质量控制,是施工(生产)过程的直接实施控制
        施工过程,其实就是建筑产品的生产过程。工程产品的质量是直接由施工操作人员的生产过程所决定的。工程产品质量的直接决定因素有四方面:一是合理的生产组织策划,二是合格的原材料;三是有成熟合适的操作工艺;四是施工人员严格执行工序质量流程要求尽职操作。
        这四方面因素涵盖了施工方的计划与组织系统、技术管理系统、采购管理系统、工艺控制系统。一般来说,目前所采用的工艺技术都是比较成熟的,而且有完整配套的技术规范体系,同时工程所用原材料或构配件,供应市场也已成熟配套,因此技术标准的提供与原材料质量控制相对容易实现。难点在于如何能够控制施工人员在施工(生产)过程中严格按工艺规范要求操作并严格执行工序检查与交接要求。
        现阶段,各施工单位普遍存在施工人员流动频繁且技术素质较低的情况,所以是否能保证施工人员在施工中采用正确且尽职的操作是最关键也最难以控制的环节。通常采取的方法为加强岗前培训、施工前技术交底、样板先行以及加强施工人员自查、互检(工序交接检验)与专职质检员工序检验的“三检”质量保证程序。
        监理方的质量风险控制行为与施工方的质量保证控制行为的界限
        监理方质量控制与施工方的质量控制,其内涵是完全不同的。区别可以从两方面进行界定,其一是工作内容,其二是工作岗位职责。
(1)监理的质量验收是在施工单位自检(包括施工操作人员的自我检查、工序交接检查与施工单位专职质检员的质量验收检查)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的。GB 50300《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中对此有明确规定,同时施工自检程序也贯穿于监理规范与施工合同的条文中,是被最普遍接受与认可的工程验收程序。
         然而应该正视的一个现象是:目前相当范围内存在施工单位的自身管理控制体系与施工过程层面脱节的现象,造成施工单位的自检流于形式或干脆省略了此道管理程序,这一问题不仅在中小型施工企业内普遍存在,即使在众多大型龙头建筑企业内也相当程度的存在。其产生的原因很复杂,但目前建筑企业内普遍存在的“以包代管”经营管理模式和企业“精益管理”的效益竞争力不明显问题是产生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为保障工程质量的可靠性,迫切的基础性的工作是把施工方的质量自检控制体系真正健全而有效的运行起来。
(2)监理方对施工方完成的施工产品的检查和验收,不免除或减轻施工方应承担的责任。
        这一原则在施工合同中得以明确。这也应是所有委托咨询服务行业的基本职业惯例之一。从中可以看出,当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时,监理方承担的责任范围是:是否正确履行了防控质量风险所应履行的监理职责以及根据合同约定承担履职不力或履职失职的责任(当然,若是涉及渎职或贪腐则属于民事刑责范畴)。施工方则对质量问题承担直接生产责任,并对质量问题负有进行修复或赔偿的责任。
2  进度控制
        监理的进度控制,其实质是施工阶段业主方出于对进度风险防范的需要,委托监理对施工方的施工进度进行监测与采取调控措施的行为
       从业主角度看,施工方的工程进度风险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是否制定了合理的工程施工组织实施计划以满足项目需要;二是施工方是否投入了足够的资源以保证施工组织计划按预定要求实施;三是尽可能减少工程实施中施工方的工期索赔。
        相应的,为防范进度风险,所采取的防范措施包括对应的三个方面。一是评估与审核施工方的施工组织计划是否可行;二是阶段性检查施工进展是否按预期计划进行,出现偏差时进行必要的干涉;三是尽量降低工程变更及无法预计的风险因素带来的不利影响,同时根据合同要求,履行业主方应尽的职责,减少施工方在此方面的索赔。
监理方在工程进度控制方面的工作即是上述业主方的风险防范措施的具体体现。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审查施工方报审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和阶段性施工计划。
(2)定期召开监理工作会议(监理例会),落实施工进度完成情况;施工进度落后时,发出指令责成采取相应改进措施。
(3)根据工程变更和风险因素发生的具体情况,对施工工期的延期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采取必要调整措施。
施工方的进度控制,其实质是对承若的工期目标进行组织实施并完成的行为,是工期计划的直接实施者
对于施工方而言,工程进度控制即是工期计划实施与控制。体现在通过合理投入及调配企业内部的资源,完成项目生产过程各阶段预定计划,最终实现施工合同所承若的工期目标。工期进度计划的实现,需要进行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1)根据施工工艺要求与企业内部的人力、财力与机械设备等资源,按工期目标要求,进行合理计划部署。
(2)在工程进展过程中,及时把需要的资源调配至项目现场,并按计划有序投入。
(3)出现意外情况时(变更或意外风险)时,做合理的调配部署。
          其中,最重要的步骤是第二项,即根据计划与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把需要的资源调配至项目现场。这也是目前施工方组织实施施工时,最常出问题的环节。根本原因在于,现在施工企业在组织施工队伍(包括配置常规的机械设备)时,基本采用劳务分包的形式,虽有内部合同,但劳务队人员的素质并无法从根本掌握,且劳务队首要考虑的是自身的投入与效益,所以经常出现的情况是,项目的组织实施、工期的进展与预定计划脱节而被劳务队的资源投入所左右。这也是施工企业“以包代管”的产生的后果之一。
         监理方的进度风险预防与控制行为与施工方的工期计划组织与实施行为的界限
        一个工程项目的整体进度计划及其控制,其范围还包括前期业主方的项目策划与决策、设计阶段的进度控制等,施工阶段的进度控制只是整体进度控制的一部分,是确定施工工期目标后,通过招标与合同关系,业主方将工程发包给施工方实施的民事契约行为。监理方则受业主委托,采取合理的进度风险防范措施对施工进度进行监控。施工方根据合同约定的工期目标组织实施,两者的工作内容有明显的区别。
         对于进度控制承责方面,监理方对施工方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施工方应承担的责任或义务。
        需要重视的是,工程变更及无法预测的意外风险,是任何项目参建任方都无法完全控制的。对于此方面引起的进度风险影响,需要业主、监理与施工方协同采取措施共同应对,并合理分担风险。
3  投资控制
         监理方的投资控制,是业主授权下监理动态提供投资评估供咨询意见、协助业主实施投资管控的过程
        业主方的投资,是项目得以实施的“动力源”,是驱动项目按计划实施的直接因素。施工阶段业主方的投资目标,就是项目建安工程产品的预定投资目标。业主方的投资控制主要体现在下面四个方面:一是为保证业主投资的效益得以实现,应签订严谨而合理的合同条约;二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按施工合同要求分阶段拨付投资资金,驱动项目正常进展;三是动态掌握工程变更情况,对投资目标作出合理修订;四是根据工程产品交付情况确定工程项目最终合理支付价格(结算价)。
         相应的,监理方的投资控制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工作。
(1)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按程序进行工程计量和进度付款金额审核,使业主投资效益得以保证。
(2)对工程实际完成工程量与计划完成工程量进行对比,动态掌握实际投资与计划投资的偏差程度,把握业主投入资金与工程进度的合理联动。
(3)对工程变更情况进行评估,进而合理修订投资控制目标,实现业主对项目投资额变化的全局掌控。
(4)对最终结算价进行审核,提出专业咨询评估意见。
        施工方的投资控制,其实质是在按计划提供合格工程产品过程中,实现生产效益最大化的企业成本控制
业主方投资对项目的驱动,是通过施工方对业主支付资金进行再分配实现的。施工方首要考虑的是合理的降低成本,实现生产收益的最大化。因此,施工方关心的并不是总体项目投资目标如何实现,而是在既定合同投资目标下如何实现收益最大化,以及在工程变更等情况存在下如何有效的取得增加投资中的项目收益。所以,对施工方来说,项目资金运用所要实现的目标是:一要优化项目建设成本,提高项目收益;二是尽可能争取有利于施工方的工程索赔,增加项目收益。
         比较而言,监理方和施工方的质量目标和进度目标的控制,虽然因职责定位不同而采取的措施手段不同,但目标控制的终点方向是一致的,而投资控制两者则在终点方向的追求上有本质的偏离。所以项目的投资控制,更需要业主方加强管理控制力量,这也是监理方提供高品质咨询服务的升值潜力环节。
4  结  语
        尽管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但通过上述对监理方与施工方“三控”实施的分析,仍然可以看出,保证工程质量的最有效途径,在于促使生产合格品成为生产者的主动行为。这需要通过对现有法律法规的正确解读以及合同层次配套的对工程产品质量缺陷(包括瑕疵生产环节)责任的认定,增加施工产品质量瑕疵及不合格的违约成本,从生产责任者的源头环节使工程产品质量得以保证。对于进度控制,可以通过引进第三方担保来分担契约责任方的进度责任风险,当然,根本有效途径,仍在于增加违约成本、促使合约签订的双方主动履行合约以保证进度计划的实现。而对于投资控制,需要通过有效的合同管理,还可能需要通过合同双方的博弈,以最终取得平衡。投资控制中,尽管监理所代表的是业主的利益,但对合同争议及诉求事项进行专业化、职业化的判断与认定,体现监理“公正”的“第三方”的角色,是监理的执业基本职责,也是实现监理行业长久发展的基石。


浅谈总监如何主持好监理例会

        在工程项目监理的过程中,监理例会是一种定期召开的工地会议,是项目监理机构管理好工程项目的重要手段之一。监理例会开得好与坏,反映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的管理水平和工作能力:项目总监能力强的工程项目,监理例会开得简要、主题明确、很有实效,参建单位人员均能准时到会并积极参与;项目总监能力弱的工程项目,监理例会开得拖沓、主题不明确、没有效果,参建单位人员到会迟到、早退的现象经常发生。因此,如何主持好监理例会是项目总监工作中的一项重要的课题,值得大家认真探讨。笔者根据多年来从事项目总监的实践经验,谈一下个人体会。
1 制定监理例会各参会方必须遵守的规则
         监理例会是项目监理机构管理好工程的一项重要的手段。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上,必须就如下内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监理例会召开的时间周期、各参建方参会人员、汇报材料的内容要求;参会人员必须准时参加,对迟到人员进行处罚;对有事不能到会的人员,必须事先向项目总监请假并委派能承担责任的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时间一般不超过2 h;会议上发言的语言以普通话为准,参会单位要选定一位主要发言人,其他人员可以进行必要且简短的补充。这就要求各参会单位在会议上提交的问题应在会前得到统一,决不允许同一参会单位有多人意见不一的表述。
2 明确监理例会的内容
         由于各参会方所提出的问题涉及面较广,一次例会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因此,总监有必要明确例会的内容,可起到集中主题的作用。
(1)参会单位汇报上次监理例会已议定要求各单位落实事项的情况,对未能完成的要说明原因及确定最终完成的时间界限。
(2)检查工程项目各单位施工进度的完成情况;对比进度计划,对滞后的施工进度进行具体分析:是否处于关键线路上、对后续工序影响,采取必要措施,制定出进行赶工的方案。
 (3)检查工程质量控制运行的情况,对质量偏差进行分析,查找根源并制定有效和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整改,以确保质量符合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验收规范的要求。
(4)检查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状况,对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单位,采用现场直播图片的方法指出存在的问题,以加深参会人员的印象,使不安全生产、不文明施工的现象得到纠正,
(5)检查工程施工方案及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和执行情况;做好专项方案施工前的专家论证和技术交底工作,做好方案施工过程中的督促工作和方案实施后的检查验收工作。
(6)检查工程材料、周转材料和设备机具的投入情况;对不及时采购进场而影响工序施工的,要求分析产生的原因。
(7)检查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工序间的配合问题,检查是否存在影响施工场地和作业面的问题。
(8)解决其他需要协调的问题。
        3 明确不在监理例会上讨论而需要单独召开专题会议的内容
        涉及到工程进度、费用增减等比较敏感的问题,往往各方有较大的争议,难以在短时间内解决,所以要设立专题例会,避免在监理例会上陷于被动。
(1)涉及到设计变更联系单的签证:由于变更联系单可能涉及到工程进度的安排、技术方案的变更、工序的调整、工程进度时间的增减和工程费用的增减等,需要各方认真准备资料,进行现场计量等工作;然后还要经过多次协商,方可达成一致意见。
(2)涉及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签证:由于涉及已完工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工程量计量规则以及施工合同等方面的内容,应认真对待;在多方协商后方可达成一致意见。
(3)涉及替换施工方案、施工验收标准、调整关键线路上的施工工序;涉及到分包单位、甲供材料进场时间的调整。
(4)更换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由于涉及到施工合同中班组成员考核标准,应以合同为依据,严格按程序办理;不应在会议上以口头的形式进行汇报提出。
4 做好监理例会前的资料准备工作
        为了开好监理例会,项目总监首先要对例会周期内的工程施工情况进行了解和必要的总结;必要时项目监理部内部开一次短会,听取各监理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以统一监理部的意见。对存在的问题分析,找出问题存在的原因。
(1)了解上次会议已议定需要落实整改的结果,对未落实解决的问题要查找根源。
(2)收集监理例会周期内各单位工程施工进度数据,与施工进度计划进行对比分析,以获取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工期之间的偏差;分析产生偏差的原因及对后续工序的影响,找出调整进度计划的切实可行措施。
(3)对例会周期内监理现场质量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找出影响质量的原因并就其根源采取解决的措施。
(4)对例会周期内监理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不文明、不严格按专项方案进行施工的现象,进行现场拍照取证并制作图片;对图片上内容违反哪条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说明并指出正确的安全生产方法。
(5)对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总包单位各班组之间、不同标段之间的工序施工、场地作业面、道路运输及成品保护等产生的矛盾,要了解其前因后果,从现场实际出发,确定协调的立场和原则。 
(6)对周转材料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模板等材料,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更换;根据施工定额分析其周转材料的使用次数。
(7)对例会周期内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通知、文件和有关建设单位的通知精神,总监要认真学习,领会其精神;并在会议上抓住精髓,简要转达。
5 组织好监理例会,总监对会议起正确的导向引领作用
        在监理例会开始时,总监可以简要回顾会议周期内各项工作开展的情况、上次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以及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之后,由各参建单位(施工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建设单位)发言,主要围绕着施工进度、质量、周转材料、劳动力安排、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计划、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方面的内容进行汇报,以及需要监理协调解决的问题等。然后总监对各参会方汇报内容和需要协调的问题进行必要的点评,并就问题协调各方意见。特别要认真听取建设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对违反强制性条文、设计文件、验收规范、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的现象,要持明确的态度加以制止。
        总监主持监理例会,要把握好会议的走向,要掌握和运用主持会议的权力,控制好会议的节奏和方向。对出现"跑题"和"偏题"的,总监要及时提醒并巧妙地拉到总监原来设定的会议议题上来。对一时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可以暂时搁置,不要纠缠不休。可告诉各方,该问题待各方补充证据后,监理将单独召开专项会议来协调解决。对各参会方汇报的时间进行掌控,总监要适当对发言人进行提醒或制止,以提高会议议题的集中度和会议效率。
        在会议最后,总监要进行总结性发言,对本次会议协商、一致的问题形成会议决议。在决议中要明确各方完成任务的时间;对尚未形成统一意见的问题,总监要根据自己的工程实践经验进一步评判;对一些原则性的问题,总监应该要有明确的立场和态度。对一些协商性的问题,应在例会纪要中加注,等以后重新安排专题会议时加以讨论解决。整个会议自始至终,总监的发言时间应该是最长的。总监应本着尊重事实、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来阐明自己的观点。既要从建设单位的观点来考虑问题,又要维护施工单位的正当合法权益,始终坚持公正、独立的立场,才能更好地树立总监的威信,获得所有参会单位人员的尊重和好评。
6 做好会议记录,及时整理发放会议纪要
         在监理例会上,总监要指定专人记录会议内容;同时强调,总监本人也应该记录好会议内容。因为总监是整个例会的灵魂,对会议的阐述和参会人员的意见比其他任何人员理解的准确度更高,更能准确地记录各参会方的意见和要求。项目监理部其他参会人员也要做好记录,以便整理会议纪要时进行补充和校正,使记录尽可能地全面和翔实。同时监理参会人员记录也可以使各监理人员集中精力,认真听取别人的发言,寻找今后在工程监理中的重点监控措施。
         监理例会纪要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起草编写,要注意用词恰当、语句通顺、表达的意思清楚。经总监审查后送各参会单位进行审阅和修改。最终由总监审查并协调后定稿。项目监理部要及时打印成稿并发放给所有参会单位。参会单位较多时,项目监理部对分包单位可以不用其对纪要草稿进行审阅,但要在例会纪要后注明"如有不同意见,请在收到本监理例会纪要后的 3 d内以书面的形式上报监理项目部"。监理部收到不同意见后一定要十分重视,及时进行现场查找取证和拍照留存,项目总监要认真对待。如果反映情况属实,应在下次监理例会上予以说明,并写入下次监理例会纪要中。因为监理例会纪要是各方达成一致的会议纪要,可视为协议的补充,各方都必须遵照执行。只有认真写好监理例会纪要,才能减少日后的扯皮现象。
7 加强重视会后的落实工作
        监理例会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落实会议决定的内容。监理例会纪要发出后,总监应重点抓好落实,要根据纪要内容在监理项目部内部进行分工,安排监理人员及时跟踪和督促各有关方按照纪要执行整改工作。总监要对纪要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未能及时落实的问题,要查找原因,找责任人谈话并协助解决。总监一定要有耐心,坚持原则、跟踪检查,直到落实为止。对久拖不能落实的问题,项目监理部可采取抄报各参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办法,借助参建单位的安全技术管理部门的力量,来达到会议所提出的内容得到落实的结果。
        总监保持这种持续的检查落实的工作作风,也会给参建单位形成压力,会起到更好的效果。只要监理认真履职和努力工作,建设单位就会欢迎并且支持监理的工作,施工单位也会理解并转而支持监理的工作。只有形成了各参建方良性互动的局面,才能把项目监理部的工作做好。
        总之,项目总监如何主持好监理例会,是一个值得大家认真探讨的课题。笔者认为,主持好监理例会是与项目总监的工作经验、知识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能力分不开的,是项目总监展现自己素质的综合体现。会议开得好与坏,同项目总监说话的语气和态度、对工程现场的熟悉掌握的程度、对合同协议文件的理解深度、对施工方案可操作性的了解深度以及是否有掌握全局的观念是分不开的。当然针对不同的工程、不同的参建单位、不同的施工合同,要采取不同的方法加以区别对待。


健康生活篇

初夏健康生活小常识

小心脾胃受损
        很多人在夏天容易出现各种各样的胃肠道问题,其中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入夏后人体胃口自然变差,消化功能本来就随天气受影响;另一方面,由于人们贪凉嗜好冰寒的食物,刺激肠胃,使胃受到强烈的低温刺激后,血管骤然收缩,血流量减少,从而影响胃肠道消化液的分泌,导致生理功能失调。很多老人、儿童以及消化功能不良者就往往在夏季出现腹部疼痛、胃炎等情况。
        从养生方式来说,在夏季养护脾胃,最好能多进稀食,吃粥喝汤,既能生津止渴、清凉解暑,又能补养身体。此外,新鲜蔬菜水果能补充足够的维生素、水和无机盐。在食物中,清热利湿的食物有西瓜、苦瓜、桃、乌梅、草莓、西红柿、黄瓜、绿豆等,这些都有一定消暑作用。而从冰箱里取出来的食物,最好不要急着吃,应在常温下放一会儿再吃,且一次不要吃得太多,特别是老年人、儿童及有慢性胃炎、消化不良的人更应少吃或不吃。
初夏时节注意预防菌痢
        细菌性痢疾(简称菌痢)是由痢疾杆菌引起的最常见的肠道传染病,除与苍蝇繁殖活动有关外,还与夏季气候适宜痢疾杆菌繁殖、天热人们喜欢吃生冷食品引起肠胃功能紊乱有关。控制菌痢的关键是早发现,早治疗;其次应搞好环境卫生、饮食卫生和个人卫生,加强对饮食、水源管理,消灭苍蝇,不吃生冷蔬菜,不吃不洁瓜果,不吃腐败变质或不新鲜的食物,养成饭前便后洗手的习惯。
         初夏时节气候干燥,人易上火,所以口疮患者在这一时节会陡然增多。发生口疮的诱因除了干燥的气候,焦虑、紧张、维生素和微量元素摄入不足也很有关系。症状严重的患者,应在医生的指导下,用局部烧灼、涂抹口疮药膜和服用维生素B2等方法进行治疗。
        此外,初夏还要注意预防流行红眼病。此病潜伏期短,受感染后24小时内发病,自觉双眼剧烈疼痛,畏光流泪,有异物感。得了红眼病,一要防止传染,二要及时治疗。患者的洗漱和擦拭物品要专用,尤其在集体场所,更要做好各项隔离工作。预防红眼病的关键是,在高温高湿的初夏,一定要注意个人卫生和眼部保健,少去人多的场所,避免接触传染源。
多喝水、少喝饮料
        据营养专家介绍,初夏天气都比较干燥,人体每天的进水量应达到2000—2400毫升。由于早上人体血液浓度非常高, 容易形成血栓,所以早上起床后第一件事就应该喝一杯水。一天水分的补充和保持也是很重要的,保持体内足够的水分可以清洗肠道,预防上火。不宜用饮料代替水,汽水、果汁、可乐等饮料中,含有较多的糖精及电解质,这些物质会对胃产生不良刺激,影响消化和食欲。
苦味宜多食
        中医认为,凡有苦味的蔬菜,大多具有清热的作用。因此,营养学家建议,夏季经常吃些苦菜、苦瓜等苦味食品,能起到解热祛暑、消除疲劳等作用。夏天常食苦瓜汤或苦瓜菜肴,能调和脾胃,清除疲劳,醒脑提神,对中暑、胃肠道疾病有一定的预防作用。
        苦菜也是一味药食同源的蔬菜,具有清凉解毒、消毒排脓、去瘀止痛、防治胃肠炎等功能。食用苦菜时,将它的根、叶洗净,可拌可炒可做汤,味道苦中带香,是解暑开胃的佳肴,而且对肠炎、痢疾等有一定的防治作用。夏季出汗较多,不妨喝点带苦味的饮料,啤酒、绿茶、苦丁茶等都是不错的选择。
预防皮肤病
        立夏过后节气为小满,这就是皮肤病高发作的节气了。原因是小满节气气温明显增高,雨量也会增多。闷热初夏天气加上潮湿,就为皮肤病发作提供了条件。所以刚过完立夏,离小满还有一段时间,要先为预防未来的皮肤病而做一些准备。
        一般来说,小满节气前后的皮肤病以“风疹”为多,其病因病机包括湿郁肌肤、肠胃积热等,所以在这时候皮肤病的治疗上,要以疏风祛湿,清泻血热为原则。清爽清淡的素食有利于预防这类皮肤病,尤其是清利湿热作用的食物,如绿豆、冬瓜、黄瓜、马蹄、木耳、胡萝卜、西红柿、西瓜、山药、鲫鱼、草鱼等。辛辣的食物应该相应减少如生葱、生蒜、生姜、芥末、胡椒、辣椒、茴香、桂皮等。
保证睡眠充足
        夏季日长夜短,气温高,人体新陈代谢旺盛,消耗也大,容易疲劳。因此,夏季保持充足的睡眠对于促进身体健康、提高工作、学习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保证充足的睡眠,首先应做到起居有律;其次应注意卧室通风、凉爽;第三要保持平静的心境,力求“心静自然凉”;第四要有适当的午睡时间,夏季午睡可使大脑和身体各系统都得到放松,有利于下午的工作和学习,也是预防中暑的有力措施。
少洗冷水澡
        随着气温的上升,人们外出归来往往喜欢冲冷水澡。由于人体在阳光下吸收了大量的热,冷水澡会使全身毛孔迅速闭合,热量不能散发而滞留体内,引起高热,还会因脑部毛细血管迅速收缩而引起供血不足,头晕目眩,重则还可引起休克。因此,最好的办法是让自己出汗,带走身上大量的热,然后再洗澡。


夏季传染病预防知识

一、 夏季常见的传染病:
1.肠道传染病: 霍乱、副霍乱、痢疾、伤寒、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等。
2.蚊媒传染病: 疟疾、登革热、流行性乙型脑炎等。
3.鼠媒传染病: 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等。
二、 为什么夏季容易发生各类传染病?
夏季气候炎热,各类细菌、病毒生长繁殖快,水源食物、环境容易受污染,是各类传染病容易发生的主要原因。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在夏季是繁殖高峰期,它们携带的各种病原体易污染水源、食物、环境,使人类得病。天气炎热,人的体能消耗量大,喝水多减弱了胃肠功能和抗病能力,易致病。
三、临床表现:
1.伤寒:潜伏期1-2周,起病缓,体温上升,持续性高热,相对缓脉,表情淡漠,无力,皮疹,肝脾种大。
2.霍乱:无痛性剧烈腹泻水样便伴呕吐,日10多次以上,迅速严重脱水。
3.痢疾:起病急,发热、腹痛、里急后重,大便量少,有粘液脓血便,日几次到10多次以上。
4.疟疾:寒战发热,体温39℃以上,大汗淋漓,面色苍白,全身疼痛、乏力,间歇性或隔日发作。
5.登革热:起病急,畏寒,高热39-40℃,剧烈头痛,眼眶痛,肌肉关节痛,出血倾向,面、颈、胸部潮红称“三红征”,结膜出血。
6.流行性乙型脑炎:起病急,全身不适,头痛,高热、恶心,呕吐为喷射状,惊厥抽搐,儿童多见。
7.钩端螺旋体病:起病急,畏寒、发热呈弛张热,全身肌痛特别是腓肠肌痛,乏力,眼结膜出血,浅表淋巴结肿大,易误诊为“流行性感冒”。
8.流行性出血热:又称肾综合征出血热,发热,全身疼痛,乏力,头痛,眼眶痛,腹痛,面额、胸部出血潮红,全身毛细血管广泛性出血,少尿。
四、预防措施
1、接种疫苗。进行计划性人工自动免疫是预防各类传染病发生的主要环节,预防性疫苗是阻击传染病发生的最佳积极手段,也是投资小,收效大的预防举措。
2、注意个人卫生和防护。要保持学习、生活场所的卫生,不要堆放垃圾。饭前便后、打喷嚏、咳嗽和清洁鼻子以及外出归来一定要洗手,勤换、勤洗、勤晒衣服、被褥,不随地吐痰。保持教室、宿舍内空气流通。
3、加强锻炼,增强免疫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多到郊外、户外呼吸新鲜空气,每天散步、慢跑、做操、打拳等,使身体气血畅通,筋骨舒展,增强体质。在锻炼的时候,必须注意气候变化,要避开晨雾风沙,要合理安排运动量,进行自我监护身体状况等,以免对身体造成不利影响。
4、生活有规律。 睡眠休息要好,生活有规律,保持充分的睡眠,对提高自身的抵抗力相当重要。要合理安排好作息,做到生活有规律,劳逸结合。
5、衣、食细节要注意。根据天气变化,适时增减衣服。合理安排好饮食,饮食上不宜太过辛辣,太过则助火气,也不宜过食油腻。要减少对呼吸道的刺激,如不吸烟、不喝酒,要多饮水,摄入足够的维生素,宜多食些富含优质蛋白、糖类及微量元素的食物,如瘦肉、禽蛋、大枣、蜂蜜和新鲜蔬菜、水果等。
6、切莫讳疾忌医。在发现身体不适,或有类似反应时要尽快就医,早发现、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同时对患者的房间及时消毒。


技术规范标准篇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005年7月22日水利部令第26号公布 根据2014年8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6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 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七条 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可能影响施工报价的资料,应当在招标时提供。
第八条 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编制依据;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四)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 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
(三)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章 勘察(测)、设计、建设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勘察(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提供的勘察(测)文件必须真实、准确,满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测)单位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勘察(测)单位和有关勘察(测)人员应当对其勘察(测)成果负责。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有关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成果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项目法人报告。
第十五条 为水利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配件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从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动。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水利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上述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建设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时,应当根据项目法人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项目法人批准;涉及防汛调度或者影响其它工程、设施度汛安全的,由项目法人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第二十二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围堰工程;
(八)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二)监督、指导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考核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考核工作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地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
(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以及有关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应当经水利部考核合格。
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本规定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备案资料后20日内,将有关备案资料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三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超出管理权限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举报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举报;
(二)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
(三)督促落实整顿措施,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紧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等方面的方案。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水利工程施工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项目法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八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三十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的实施办法,报水利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第三条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5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2个等级。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见附件一。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及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鉴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除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前款所称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者严重影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和泵站等。
第四条 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质量检测知识和能力,并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管理或者行业自律管理的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甲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乙级资质。
检测单位资质原则上每年集中审批一次,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检测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检测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六)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申请甲级资质的,还需提交近三年承担质量检测业务的委托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
检测单位可以同时申请不同类别、等级的资质。
第七条 审批机关收到检测单位的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检测单位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检测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等级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检测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审批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九条 《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检测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原审批机关应当重点核查检测单位仪器设备、检测人员、场所的变动情况,检测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质量保证体系的执行情况,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条 检测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检测单位发生分立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三条 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采用先进、实用的检测设备和工艺,完善检测手段,提高检测人员的技术水平,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准确和公正。
第十四条 检测单位不得转包质量检测业务;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分包质量检测业务。
第十五条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质量检测活动;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由检测单位提出方案,经委托方确认后实施。
检测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
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和有关标准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交质量检测报告并对质量检测报告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质量检测报告。
第十八条 检测单位应当将存在工程安全问题、可能形成质量隐患或者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检测结果以及检测过程中发现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报告委托方和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检测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质量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检测单位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第二十条 检测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质量检测工作,并对质量检测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
(二)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
(四)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五)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六)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单位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单位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单位的检测能力;
(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可以根据需要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5日内作出处理,在此期间,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试样和检测资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第二十六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五)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六)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
(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八)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
第二十八条 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 
(二)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三)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
第三十条 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的;
(二)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
(三)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资质等级证书》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4日水利部发布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建管〔2000〕2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5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2个等级。
所有类别的人员配备、业绩、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要求见表1。各个类别的检测能力要求见表2。

表1:人员配备、业绩、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要求
等级 甲级 乙级
人员配备 经考试合格的检测人员 ≥15人(其中具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7人) ≥10人(其中具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
主要负责人 具有10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相关工作经历并具有高级以上职称。 具有8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相关工作经历并具有高级以上职称。
技术负责人 具有10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相关工作经历,并具有水利水电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具有8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相关工作经历,并具有水利水电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业绩 近3年内至少承担过3个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含一级堤防)或6个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含二级堤防)的主要检测任务。  
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有计量认证资质证书。

表2:检测能力要求
类别 主要检测项目及参数
岩土工程类 甲级 (一)土工指标检测11项
含水率、比重、密度、颗粒级配、相对密度、击实 、三轴压缩强度、渗透系数、固结、休止角、有机质
(二)岩石(体)指标检测8项
密度、含水率、饱和与天然抗压强度、抗剪强度、弹性模量、岩石(体)声波速度、变形模量、抗拉强度
(三)基础处理工程检测7项
原位密度、标准贯入、地基承载力、桩承载力、桩(墙)身结构完整性、锚索(杆)拉拔试验、压(注)水试验
(四)土工合成材料检测11项
单位面积质量、厚度、拉伸强度、撕裂强度、顶破强度、落锥贯入度、伸长率、等效孔径、渗透系数、抗渗性、老化特性
乙级 (一)土工指标检测7项
含水率、比重、密度、颗粒级配、相对密度、击实 、渗透系数
(二)岩石(体)指标检测4项
密度、含水率、饱和与天然抗压强度、弹性模量
(三)基础处理工程检测4项
原位密度、标准贯入、地基承载力、桩承载力
(四)土工合成材料检测6项
单位面积质量、厚度、拉伸强度、撕裂强度、顶破强度、伸长率
混凝土工程类 甲级 (一)水泥8项
细度、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胶砂流动度、胶砂强度、比表面积、烧失量
(二)粉煤灰7项
强度比、需水量比、细度、安定性、烧失量、三氧化硫含量、均匀性
(三)混凝土骨料13项
颗粒级配、含水率、含泥量、堆积密度、表观密度、针片状颗粒含量、软弱颗粒含量、压碎指标、碱活性、硫化物含量、软化物含量、云母含量、超逊径
(四)混凝土17项
拌合物坍落度、拌合物泌水率、拌合物均匀性、拌合物含气量、温度、拌合物凝结时间、拌合物水胶比、抗压强度、抗拉强度、抗折强度、弹性模量、抗渗、钢筋间距、钢筋保护层厚度、碳化深度、回弹值、超声波测缺
(五)钢筋7项
抗拉强度、屈服强度、伸长率、冷弯性能、焊接性能、硬度、弯曲
(六)砂浆6项
稠度、泌水率、密度、含气量、抗压强度、抗渗
(七)外加剂11项
减水率、含固量、含水率、含气量、pH值、细度、氯离子含量、硫酸钠含量、流动度、收缩率比、限制膨胀率
(八)沥青6项
密度、相对密度、针入度、延度、软化点、脆点
混凝土工程类 乙级 (一)水泥6项
细度、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胶砂流动度、胶砂强度
(二)混凝土骨料8项
颗粒级配、含水率、含泥量、堆积密度、表观密度、针片状颗粒含量、压碎指标、软弱颗粒含量
(三)混凝土9项
拌合物坍落度、拌合物泌水率、拌合物均匀性、拌合物含气量、温度、拌合物凝结时间、拌合物水胶比、抗压强度、抗拉强度
(四)钢筋6项
抗拉强度、屈服强度、伸长率、冷弯性能、焊接性能、弯曲
(五)砂浆5项
稠度、泌水率、密度、含气量、抗压强度
(六)外加剂6项
减水率、含固量、含气量、pH值、细度、流动度
金属结构类 甲级 (一) 铸锻、焊接、材料质量与防腐涂层质量检测10项
铸锻件外部质量、铸锻件内部质量、焊缝外观质量、焊缝内部质量、金属材料力学性能试验、表面清洁度、涂料涂层质量、金属涂层质量、腐蚀测试、涂料质量测试
(二) 制造安装质量检测11项
常规尺寸及位置检测、表面缺陷深度、温度、湿度、变形、磨损、振动频率、振幅、角度、橡胶硬度、水压试验
(三)各式启闭机与清污机检测17项
电气检测、启门力、闭门力、持住力、钢丝绳检测、里氏硬度、上拱度、上翘度、挠度、油液运动粘度、行程、压力、时间、表面粗糙度、整机运行性试验、负荷试验、型式试验
乙级 (一)铸锻、焊接、材料质量与防腐涂层质量检测5项
铸锻件外部质量、焊缝外观质量、二类焊缝内部质量、表面清洁度、涂料涂层质量
(二)制造安装质量检测6项
常规尺寸及位置检测、表面缺陷深度、温度、湿度、角度、水压试验
(三)各式启闭机与清污机检测8项
钢丝绳检测、里氏硬度、主梁上拱度、上翘度、挠度、行程、压力、时间
机械电气类 甲级 (一) 水力机械27项
流量、流速、水头、液位、漏水量、压力、压差、真空度、压力脉动、汽蚀及磨损、温度、位移与气隙、含沙量、轴功率、功率、效率、耗水率、转速、振动位移、振动速度、振动加速度、噪声、形位公差测量、粗糙度、硬度及机械测量、频谱分析、材料力学试验
(二)电气设备25项
频率、电流、电压、电阻、绝缘测量、交流工频耐压、直流耐压、励磁特性、匝间绝缘试验、温升试验、变比及组别测量、相位检查、同期检查及试验、局部放电试验、密封性试验、绝缘油性能试验、变压器额定电压冲击合闸试验、导线焊接质量检验、热延伸、介质损耗测量、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热稳定与动稳定试验、开关操作机构和机械性检查、电工仪表校验、避雷器电导电流及非线性系数测量
机械电气类 乙级 (一)水力机械水力机械14项
流量、流速、水头、液位、漏水量、压力、汽蚀及磨损、含沙量、功率、效率、转速、噪声、粗糙度、材料力学试验
(二)电气设备12项
频率、电流、电压、电阻、绝缘测量、励磁特性、温升试验、变比及组别测量、相位检查、同期检查及试验、变压器额定电压冲击合闸试验、开关操作机构和机械性检查
量测类 甲级 量测类30项
高程、平面位置、建筑物纵横轴线、建筑物断面几何尺寸、隐伏建筑物几何形态、结构构件几何尺寸、弧度、长度、宽度、厚度、深度、高度、坡度、平整度、水平位移、竖向位移、振动频率、加速度、速度、接缝和裂缝开度、倾斜、渗流量、扬压力、渗透压力、孔隙水压力、温度、应力、应变、地下水位、土压力
乙级 量测类22项
高程、平面位置、建筑物纵横轴线、建筑物断面几何尺寸、结构构件几何尺寸、长度、宽度、厚度、深度、高度、坡度、平整度、水平位移、竖向位移、接缝和裂缝开度、渗流量、扬压力、渗透压力、孔隙水压力、应力、应变、地下水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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