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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项目监理部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陕西江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浏览:1766 时间:2016/4/29 14:11:41 << 返回
各项目监理部:
        为了加强监理部车辆管理,进一步明确车辆租用及使用各方责任,强化监理部用车管理制度,确保监理部用车安全。特将《项目监理部车辆管理办法》(陕江管司【2014】4号文)进行了修订,现下发各项目监理部。各监理部总监要组织全体人员,尤其是车辆出租人及驾驶员进行学习并严格执行。


                                                                                                             陕西江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4月27日



陕西江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监理部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项目监理部租用车辆的管理,规范用车行为,保证行车安全,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租用车辆(以下简称“车辆”),指公司为满足各项目监理部工作需要,通过租赁形式取得其使用权的车辆。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针对长期固定租用车辆。短期临时租用或其他车辆使用形式,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四条 车辆出租人应为车辆配备驾驶员。驾驶员与车辆出租人为同一人的,其与公司属车辆租赁合同关系;驾驶员与车辆出租人不是同一人的,驾驶员属车辆出租人雇佣,与公司无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
第五条 车辆所有人应和公司签订车辆租用协议,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车辆实际支配人和车辆所有人不是同一人的,应提供车辆所有人授权委托书,并和公司签订车辆租用协议。
第六条 监理部用车由总监批准,未获总监同意的,均视为私自用车,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车辆出租人承担责任。
第七条 车辆出租人和驾驶员及监理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车辆的租用
第八条 监理部确有用车需求的,由生产技术部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以安全、经济、合理为原则,采取合适的用车形式。适合长期租用车辆的,由生产技术部按照本办法规定,审核车辆及驾驶员,签订车辆租用协议,并对日常用车相关事项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车辆必须经公安机关登记注册,取得相关合法手续。证、照、车、保险卡相符,车辆年检、交通强制险及环保绿贴等贴花标识齐全,并配备三角牌、灭火器、备胎及随车工具等。
第十条 车辆必须车况良好,车身外观不得有明显损伤。制动器、转向器、轮胎、灯光、喇叭、后视镜、雨刮器、里程表等重要仪表或部件,必须使用正常,状态良好。
第十一条 车辆必须购置交通强制险和商业险。商业险必须包含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不低于2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不低于每座位1万元。
第十二条 车辆驾驶员必须身心健康,具有符合该车辆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和3年以上(含3年)的驾驶经验,且此前无犯罪记录,三年内无重大交通事故记录。
第十三条 签订车辆租用协议时,车辆出租方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车辆出租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驾驶员的身份证、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车辆有效期内的检测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车辆交强险、商业保险单及复印件;
(六)出租人不是车辆所有人的,车辆所有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四条 经双方确定租用车辆后,查看里程表当前里程数并在车辆租用协议中明确记录,作为费用报销的基础里程数。
第三章 车辆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车辆租入后,生产技术部应向车辆驾驶员或车辆出租人交底该办法,由驾驶员或车辆出租人就交底行为和该管理办法内容进行签字确认,确定其明确知晓该办法全部内容且无异议。
第十六条 在租期内,车辆使用权归公司授权设立的监理部所有。未经总监同意,驾驶员不得擅自用车。
第十七条 在租期内,除驾驶员以外,任何人不得驾驶租用车辆。
第十八条 在租期内,车辆租用人不得将车辆出借。出借车辆产生任何后果,由车辆出租人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在租期内,监理部日常用车路线大概包括以下:
(一) 监理部到项目施工工地现场往返;
(二) 监理部到项目建设方办公地往返;
(三) 监理部到项目施工单位项目部往返;
(四) 监理部日常后勤采购;
(五) 监理部到公司机关往返;
(六) 公司或监理部因工作需要安排的其他地方;
除以上情况外,均视为私自用车。
第二十条 在租期内,逢节假日监理部统一休息时,驾驶员应在监理部就地封存车辆,封存车辆应停放在安全可靠的地点。如监理部不具备可靠停放条件,可以由驾驶员将车辆驶离监理部。但应记录车辆离开时间和里程数及油箱大致油量情况,并及时上报生产技术部。在车辆离开监理部至返回监理部期间,车辆的行车及停放安全由驾驶员负责,产生的一切后果与公司无关。
第二十一条 在租期内,因车辆故障或者其他原因导致车辆不能正常出车的,出租人应按照总监要求积极协调,另行调换车辆或由监理部自行协调短期临时租用车辆,产生的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在租期内,因车辆出租人原因,终止车辆租用关系的,车辆出租人应提前30日向公司提出申请,经公司同意后,终止车辆租用关系。
第二十三条 在租期内,因暂停施工或其他原因造成用车监理部工作结束或暂时中断时,公司可安排车辆用于其他监理部。如无其他监理部可以安排,则由公司通知车辆出租人终止车辆租用关系。
第二十四条 车辆租用关系终止后,车辆及驾驶员产生的一切责任自行承担,与公司和监理部无关。
第四章 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五条 驾驶员与公司和监理部无劳动或雇佣关系。但为了确保行车安全及监理部用车需要,驾驶员必须服从监理部管理和总监安排,遵守监理部管理制度及作息安排。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要加强交通安全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警管理。文明驾驶,安全礼让,不争道抢行,不开斗气车,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十七条 严禁酒后驾驶。在租期内,驾驶员严禁饮酒,确保监理部正常、安全用车,
第二十八条 严禁疲劳驾驶。平时必须注重休息,不得熬夜,保持充足的精力,时刻待命出车。
第二十九条 服从总监用车安排,不得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
第三十条 在施工区域或路况复杂时,要谨慎驾驶。驾驶时要保持精力高度集中,禁止吸烟、打电话或吃东西。
第三十一条 按规定周期定期做好车辆维修保养,经常性对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车辆状况良好。 
第三十二条 在行驶途中发现车辆故障,必须停车检查,排除故障,不得带隐患行驶。
第三十三条 保持良好的车辆卫生和个人形象,维护监理部及公司形象。
第三十四条 驾驶员不服从管理或不能满足工作要求,公司和监理部有权要求车辆出租人更换驾驶员,车辆出租人必须及时更换满足要求的驾驶员。车辆出租人因故需更换驾驶员时,必须满足办法中关于驾驶员的要求,且征得公司同意。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任何监理人员自行驾驶车辆的,均视为个人行为。产生一切责任自行承担。
第三十六条 采取交通费用补贴形式的监理项目,监理人员自行驾驶车辆的,不属于车辆租用关系,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车辆租用协议作为补充。
第三十八条 自本办法生效起,新签订车辆租用协议必须按照本办法要求完善相关手续;之前已经签订车辆租用协议的,必须按照办法要求补充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项目监理部车辆管理办法》(陕江管司【201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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